【某公司免费给贫困户发大米,女子扛米上楼时摔倒身亡,事后家属索赔公司4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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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 , 一女子是贫困户 , 某公司按照村里提供的名单 , 为其发放免费大米时 , 女子因扛着大米上楼不慎摔倒后身亡 。 事后公司为其家属发放了5000元慰问金 , 但家属仍将公司告上法庭 , 索赔44万 。
(案例来源:吉林延边中级法院)
女子金某是村里登记在册的贫困户 , 但其平时居住在城里 。 事发当天 , 当地一家国企公司按照上级安排 , 为该村每个贫困户发放免费一袋50斤重的大米和一桶花生油时 , 提前联系了金某 。
金某见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后 , 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并在物资发放表处签了名 。 事后金某就扛着大米进屋上楼 。 紧接着 , 工作人员也提着花生米进入金某家中 。
不曾想 , 工作人员进屋后却发现 , 金某倒在其家中一楼和二楼的平台处 。 随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村干部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
但不幸的是 , 金某送医救治后最终不治身亡 。 后经公安机关确认 , 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 并鉴定金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 。 事后该公司出于人道主义 , 派出工作人员为金某家属发放了5000元慰问金 。
万万没想到的是 , 金某家属事后却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 索赔44万 。 理由是工作人员明知道金某是位女性 , 搬50斤的大米会很吃力 , 但工作人员却放任不管 , 并造成了金某死亡结果发生 ,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故应当为此承担过失责任 。
1、从情理上讲 , 相信大家都无法接受家属的这种做法 。 毕竟公司是做好事 , 且事后还第一时间发放了慰问金 , 可以说是于情于理都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 。
2、那么从法律上讲 , 家属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 , 本案是金某发起的维权之诉 , 即民事侵权诉讼 , 受民法所调整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
大家千万不要小看这短短的一行字 , 在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诉讼案件大多数和它有关 , 而且这一行字当中同时包含了亖个意思 。
第一个意思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第二个意思是 , 损害事实必须真实存在;第三个意思是 ,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
也就是说 , 在金某死亡结果确实发生的情况下 , 其家属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 , 就要看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 且其过错与金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其次 , 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 主要看其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 。
很多人或许不解 , 公司只是为金某发放大米和花生油 , 公司还能有什么义务?其实是有的 , 但这种义务是有限制的 。
具体而言 , 公司有发放大米的先行行为 , 所以公司后有法定救助 。 怎么理解呢?比如说 , 张三和李四约会 , 由于双方有约在先 , 因此当一方发生危险时 , 另一方则有法定救助义务 。 但这个义务要在能力范围内和可预见范围内来判断 。
再说细一点 , 张三和李四约会时 , 张三根本不知道李四上个厕所就会摔倒 , 即其无法预见摔倒这个结果会发生 , 因此 , 只要张三发现李四摔倒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 , 予以施救 , 就代表张三已经履行了义务 , 故没有过错 。
具体到本案中 , 工作人员给金某发放大米时 , 是第一次见金某 , 其既不知道金某的身体状况 , 也不知道金某是要搬大米上楼 , 且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看 , 一个人搬50斤大米进屋应当是没有危险性的 , 因此 , 当工作人员发现金某摔倒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 , 就代表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了法定救助义务 , 故其一方不存在任何过错 。
最后 , 由于公司没有过错 , 那么其一方就无需对金某死亡结果发生承担任何责任 。 因此 , 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 。
但一审宣判后 , 家属仍然不服 , 遂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上诉 , 但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观点是一样的 , 故也驳回家属全部诉求 。
值得注意的是 , 二审法院驳回家属诉求的同时还驳斥了家属不要受“谁死谁有理”的错误思想所影响 , 因为并不是每一个意外死亡都必须有一个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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