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南通 , 一对夫妇协议离婚后 , 男方一次性给女方转了70万元 , 说是给孩子的抚养费 。 万万没想到 , 女方在收到这70万元的当月就购买了商品房 , 房屋上登记的是女方和再婚丈夫的名字 , 没有孩子的名字 。 男方得知后非常愤怒 , 一纸诉状将女方及其再婚丈夫起诉至法院 。
原来 , 2019年7月的时候 , 男子赵某与女子王某的感情走到尽头 , 双方决定协议离婚 。 离婚协议中约定 , 两人3岁的儿子归王某抚养 , 赵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70万元 , 作为儿子的抚养费 。
由于金额巨大 , 两人就这笔款项的用途进行了特别约定 , 王某可以用这笔钱购买商品房 。 一旦使用 , 所购买的房屋上必须登记有儿子的名字 , 儿子的产权份额按照他的出资比例确定 。
签字之后 , 赵某将70万元打给了王某 。 不料就在签协议的当月 , 王某又遇到了自己的心仪之人李某 , 立即同他办理了结婚登记 。 登记之后 , 两人决定买一套商品房 。 经过挑选 , 两人选中一套181.8万元的房屋 。
看中就行动 , 王某很快将定金和78万元首付付了过去 , 剩余的款项以贷款的方式支付 。 尔后 , 房屋就过户到了王某、李某名下 , 房本上显示是共同共有 。
但这个事情 , 赵某当时并未察觉出来 , 而是在2年后得知了消息 。 知道之后 , 赵某非常愤怒 , 认为王某言而无信 , 侵害了儿子的合法权益 , 便直接代理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王某、李某返还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
看到这里 , 你觉得王某、李某是否应该向赵某的儿子返还这70万元吗?通过本案的案情以及赵某代理儿子起诉了王某、李某的事实 , 我觉得本案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 细分的话叫做监护人责任纠纷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前述规定 , 欲使王某、李某返还这70万元 , 赵某需要证明如下事实同时成立:
(1)王某、李某对赵某的儿子实施了加害行为;(2)实施加害行为时 , 王某、李某存在过错;(3)王某、李某造成了损害后果;(4)损害后果与王某、李某实施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
通过上述分析 , 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 , 不排除王某、李某本身有那么多钱的可能 , 所以赵某的重点应该是通过举证证明王某实际上将这70万元用于购房 , 而且没有按照约定在购买的房屋上登记上儿子的名字 。 换言之 , 赵某主要还是要证明王某、李某对儿子的财产实施了加害行为 。
经过法庭调查 , 法院根据银行流水及各方的陈述 , 能够确定王某以现金支付的购房款中 , 有70万元的确是赵某转账给王某的儿子的生活费 。 既然这个事实确定 , 由于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上并没有儿子的名字 , 那就意味着王某、李某侵害了赵某儿子的财产权利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同时 ,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
根据前述规定 , 王某显然违背了前述监护人职责 , 对自己的行为有过错 。 而李某作为王某的再婚丈夫 , 在购买如此重大价值的财产时 , 不可能不询问王某这70万元购房款的来源 。 当王某告知之后 , 李某仍然选择继续进行交易 , 还将涉案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 很难说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过错 。
基于前述分析 , 王某、李某不仅共同实施了侵害赵某儿子财产的行为 , 还对该行为的实施存在明显过错 。 同时房屋登记到了王某、李某名下 , 实际也造成了赵某儿子损失70万元的客观事实 , 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王某、李某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该向赵某的儿子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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