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酒后来到一家足浴店处洗脚


广东深圳,一男子酒后来到一家足浴店处洗脚


文章图片

【广东深圳,一男子酒后来到一家足浴店处洗脚】
广东深圳,一男子酒后来到一家足浴店处洗脚


12月9日晚上10时许 , 广东深圳 , 一男子酒后来到一家足浴店处洗脚 , 过程中 , 男子要求洗脚的女技师为其提供特殊服务 。 女技师当场拒绝 , 随后店长进来协调此事 。 不曾想 , 男子却持刀捅刺店长 , 店长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 目前 , 男子已被抓获归案 。

吴先生是江西人 , 今年40多岁 , 与前妻离婚后 , 育有14岁的女儿 。 事发前 , 吴先生在深圳龙岗一家足浴店当店长 , 朋友们对其的评价是 , 为人很好 。



事发当晚 , 一名浑身酒气的男子来到店内消费 , 工作人员根据其需求 , 为其安排了一位女技师提供洗脚服务 。 可不曾想 , 男子在洗脚过程中却要求女技师为其提供特殊服务 。

女技师当场表示拒绝 , 并明确告诉对方店里没有这种服务 。 可男子却仍然不依不饶 , 并与女技师发生争执 。 足浴店的店长吴先生获悉此事后 , 迅速赶到现场协调此事 。

随后吴先生本着以和为贵的心态 , 对男子进行安抚 。 男子被安抚后坐在了前台 。 万万没想到的是 , 随后该男子突然间冲向吴先生 , 坐在其肚子上、掐着其脖子 , 并持刀捅刺吴先生 。

一个小时后男子被警方抓获归案 , 但吴先生最终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 目前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吴先生的家属希望足浴店老板出面给个说法 , 并予以赔偿 , 毕竟吴先生是在工作过程中遇害的 。




1、男子口中的特殊服务 , 大家都懂是什么意思 。 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 如果被警方查处 , 是会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 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罚款5000元以下治安处罚的 。 因此足浴店经营者及女技师拒绝提供这种特殊服务 , 并没有任何过错 。 所以处罚男子时 , 在这方面不存在可从轻的情节 。 2、那么男子的行为 , 该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 , 持刀捅人致死的 , 一般有两种罪名 , 一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另一种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 。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伤害被害人 , 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 但故意杀人罪就不一样了 , 此罪行为人主观上就存在杀人的故意 。 注意!如果行为人客观行为上所表现出来的 , 就是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 , 那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杀人之故意 , 也仍然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

也就是说 , 区分两者之区别主要是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持追求和放任的态度 。

在司法实践中 , 行为人是否持这种态度 , 主要是看行为人持刀是否捅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是否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身体等 。

3、不论是故意杀人罪 , 还是故意伤害罪 , 只要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 , 均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高可处死刑 ,

当然 , 如果行为人有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的话 , 还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 。

《刑事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 行为人有认罪认罚、赔偿被获得谅解等情节的 , 可分别减少15%、40%以下基准量刑 。

4、足浴店老板需要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 提供劳务期间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 , 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具体而言 , 由于吴先生与足浴店老板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 男子是第三人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 吴先生家属可向男子或足浴店老板主张民事侵权责任 。

也就是说 , 吴先生家属向足浴店老板讨要说法 , 是合理且合法的 。

最后 , 希望各位网友们要引以为戒 , 切勿酒后胡作非为 , 否则法律绝对严惩不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