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13岁的初二女孩汪梅,因身体发育较快遭到同学排挤( 二 )



此罪属于故意犯罪 , 在犯罪对象为幼女时 , 有一个前提条件 , 那就是男方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 , 本案中 , 皮军作为老师 , 应当知道一个初二女生 , 很可能不满14周岁 。

更重要的是 , 皮军具有了解她真实年龄的条件 , 学籍档案、学生信息等上都有体现 , 并且两人多次开房 , 身份证上也有年龄要素 , 皮军明知对方可能未满14周岁 , 仍然放任不管 , 主观上也属于故意 , 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 。

关于量刑方面 ,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明确 , 犯罪情节恶劣的 , 可在10-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皮军认为判刑过重 , 但实际上法院已经考虑了汪丽是自愿的因素 , 在此量刑幅度内给予从宽处理 。

最终 , 广东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来是受人尊敬的年轻老师 , 转眼变成人人唾弃的监狱囚犯 , 一时冲动让皮军尝到了苦果 , 而女孩汪丽 , 也必将后悔终身 , 过早的开始禁忌之恋 , 只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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