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自己崴脚为啥要我赔?”男子看到邻居遛狗,害怕躲避时崴脚,结果要求索赔】

于某夫妇认为他们的狗不咬人 , 王某自己跑步导致脚崴本身有过错 , 因此拒绝赔偿 , 王某没有办法 , 便起诉到法院 , 请求于某支付医药费 , 法院这样判决 。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早晨6点40左右 , 王某早早起来在小区散步锻炼身体 , 恰逢于某夫妇也在锻炼 。
突然 , 一只泰迪小狗朝王某跑过来 , 王某害怕 , 便向后跑去 , 于某夫妇看到也没有进行阻止 。
王某为防止被狗咬伤 , 就跳了起来 , 结果在落地的时候 , 脚崴了 , 于某夫妇过来问伤情怎么样 , 王某说没事 。
随后 , 双方就各自回家了 。 谁知 , 王某回家两天后 , 脚越来越疼 , 去医院检查 , 确认脚骨折 , 先后住院花费2万多元 。
出院后 , 王某联系于某夫妇 , 要求支付医疗费 , 但是于某夫妇称 , 都已经离开现场了 , 谁知道王某的伤情是怎么造成的 , 因此拒绝支付 。
王某没有办法 , 选择报警 , 警方经过调解 ,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 警方便建议王某走法律程序 。
随后 , 王某到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于某夫妇支付医疗费29065.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误工费34629元、护理费9700元、营养费2910元、交通费2530元、食宿费929元 , 理由为:
第一、于某夫妇下楼遛狗没有栓绳 , 违反淮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 存在重大过错;
第二、他的伤情和于某夫妇的狗追赶有因果关系 , 于某夫妇看到狗追赶他人而不进行阻止 , 也存在过错 。
于某夫妇则辩称:
第一、王某的伤情到底是自己跑步造成的 , 还是狗追赶的 , 王某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二、王某是一名成年人 , 而他们的狗是泰迪狗 , 一只小狗 , 并不会给王某造成伤害;
第三、王某是两天后去医院检查确认的伤情 , 而其伤情可能就是这两天造成的 , 且王某的伤情是粉碎性骨折 , 其起跳根本不可能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
第四、即使是粉碎性骨折 , 王某不在本地医院救治 , 而去上海住院 , 存在过度医疗 。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 二审法院改判于某夫妇承担40%的责任 , 王某不服 , 提起再审 , 表示为了化解矛盾 , 愿意承担10%的责任 , 再审法院判决于某夫妇承担90%责任 。
1、关于案件事实 , 《民事诉讼法》规定 ,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义务 , 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具体到本案 , 虽然于某夫妇不认可王某的伤情是自家狗造成的 , 事发现场也没有监控 , 但是一方面 , 在警方调解过程中 , 于某夫妇承认自家狗追赶王某 , 另一方面 , 王某主张自己的伤是狗造成的 。
结合事发时双方的聊天 , 警方的调解 , 可以证明事发时 , 于某夫妇的狗追赶王某 , 王某为避狗咬从而跳跃导致脚崴的 , 因此 , 法院认定王某的伤情和于某的狗有因果关系 。
另外 , 于某夫妇主张王某的伤情有可能是自己回家以后造成的 , 但是于某夫妇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 , 所以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
2、于某夫妇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违反管理规定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上述规定 , 我们国家动物侵权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 饲养人要想减轻责任 , 只有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 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 ,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为犬只佩戴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2、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
具体到本案 , 于某夫妇遛狗没有栓绳 , 导致狗在追赶王某的过程中 , 造成王某受伤 , 明显存在过错 , 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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