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骗个路人当“闺蜜”押在店里顺走三部手机,价值36000余元


离奇!骗个路人当“闺蜜”押在店里顺走三部手机,价值36000余元


那女人拉着她的“小姐妹”过来买手机 , 找了个去拿钱的由头 , 在老大面前拿走了三个还没拆封的手机 。 更过分的是 , 这位“小姐妹”竟然说她是被人骗来的 ,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静安警方近日迅速破获一起匪夷所思的抢劫案 , 对朱某实施了刑事拘留 。
2022年12月6号20时 , 静安彭浦新区派出所接到了一家手机店的报案 , 称其三台崭新的未拆封手机被人取走 , 且没有付款 , 涉案金额高达36000多元 。 彭浦新村派出所接到报案后 , 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 手机店店主陈先生说 , 当天晚上18点50分 , 一个穿着白色羽绒服的年轻女人在他的店里点了3台iPhone14 Pro Max的极品手机 , 因为刚好没有 , 所以陈先生说马上就给她送过去 , 而那个女人就先走了 , 等一会儿再过来 。 十多分钟后 , 这女人带着另外一个“女性朋友”来店里取货 , 在结账之前 , 这女人让店家准备好了贴膜和手机外壳 , 然后找了个拿钱的借口 , 将这两个“小姐妹”晾在了店里 , 这才在所有人的注视下 , 将那三台已经装好的手机给收走了 。
“对方是个小女生 , 让我的戒备心稍稍降低了一些 , 但也担心会失掉生意 。 ”然而 , 令店老板吃惊的是 , “小姐妹”杨与这名女子一起来到店里 , 并自称是附近一家服装店的店员 。 当晚 , 白羽绒服的女人来到她的店里买衣服 , 一口气选了七千多块钱的 , 她说自己怕夜行 , 让杨陪她一起去取订好的手机 , 然后再回来结帐 。
杨女士向店长请示了一下 , 就跟着那个女人去了手机店 。
警方根据蛛丝马迹迅速调查 , 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当天晚上离开店铺后 , 连续六次搭乘公交车 , 前往浦东的蓝村路 。 经过多番排查 , 警方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朱某 。 12月7日下午13时许 , 上海火车站一商场内 , 一名涉嫌销售手机的犯罪嫌疑人朱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
朱某到案后说 , 12月份她来沪后 , 很快就没钱了 , 为了在朋友中保持“体面”的形象 , 朱某就想到了在手机店里行骗 , 为了不被人当场看出破绽 , 她利用踩点的方式了解到了手机店被盗的情况 。 朱某犯罪前专门跑到服装店把杨小姐“冒充”成自己的“小姐妹” , 这一手还真是把大家都给忽悠住了 。 不过 , 这位“体面”的朱某 , 最后却是吃了个“小聪明”的苦头 。 目前 , 静安警方已以盗窃罪对朱某实施了刑事拘留 。
警方提示:商铺经营者应提高警惕 , 加强防范 , 留意来客的真正目的 , 留意可疑人物 , 交易过程中要当面确认 ,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 一旦发现财物被窃 , 应第一时间报警 。
1、我不得不承认 , 朱某的智商还是很高的 。 先是乔装打扮成大客户的模样 , 骗取了女装店老板的信任 , 然后又把女店员“押”进了手机店 , 抢走了她的手机 。
如果朱某不是受过三国演义的熏陶 , 还真不敢相信她能想出这么一招来 。 只可惜 , 朱某并未将他的聪明才智 , 用在正途之上 。
2、那朱某这是偷窃呢 , 还是欺诈呢?
诈骗罪 , 是指因行为人编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 使被害人对其财产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而对其财产进行不当处置的行为 。
盗窃罪 , 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 偷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
这两种犯罪的共同点是犯罪人都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 都属于数额犯 , 都属于行为犯 。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被害人对犯罪事实的认识上的错误 , 而后者是指被害人对犯罪事实的认识上的错误 。 具体到本案 , 因当时手机店老板并未意识到朱某将不会再回来支付货款 , 因此属于销售处在不了解情况下进行的处理 。 因此 , 朱某行为符合入室行窃的犯罪构成 。
3、对朱某这种行为的惩罚是什么?
首先 ,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其次 , 根据《上海地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 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数额在一定范围内属于大额犯罪 , 而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数额在一定范围内属于大额犯罪 。
最后 , 《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 , 对于数额较大的财产犯罪 , 应当按照犯罪所得的多少、损失的多少 , 以及犯罪人是否有能力缴纳等因素 , 酌情判处1000元以上的罚金 。
具体来说 , 朱某偷窃手机36000元 , 属于盗窃金额较大 , 定罪量刑不能超过3年 。 其行为已侵犯了被害方的财产权利 , 应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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