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珍珍为了给亲家送礼,在一家超市购买了4条软中华


上海,一女子珍珍为了给亲家送礼,在一家超市购买了4条软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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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珍珍为了给亲家送礼,在一家超市购买了4条软中华】
上海,一女子珍珍为了给亲家送礼,在一家超市购买了4条软中华


上海 , 一女子珍珍为了给亲家送礼 , 在一家超市购买了4条软中华 。 可万万没想到 , 送给亲家之后一周 , 竟然被亲家退回 , 理由是香烟是假的 , 这让珍珍相当没面子 , 多次与超市沟通无果之后 , 双方闹上法庭 。

当天珍珍在妹妹的陪同下 , 来到超市购买香烟 , 香烟柜台位于装有监控的超市门口 。 由于香烟是送人的 , 珍珍一再要求香烟必须是正品 , 超市营业员也一再保证 。

空口无凭 , 珍珍要求营业员扫描香烟上的验证码 , 可营业员却说扫描机器故障了 。 于是珍珍要求将香烟条形码打印到购烟发票上 , 营业员也同样推脱 。 在营业员一再保证香烟品质的情况下 , 珍珍花费2800元买了香烟 , 并作为礼品送给了亲家 。 一周之后 , 亲家将香烟还给珍珍 , 说是假货 , 珍珍拿着香烟来到超市 , 要求退货 。 超市一再否认香烟并非假货 , 并且拿出行规“离柜概不负责” 。 同时 , 超市还说 , 如果珍珍觉得香烟是假的 , 大可以拿到烟草鉴定中心鉴定 。 双方为此吵了起来 , 还闹到了派出所 。 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 , 珍珍将香烟封存 , 送到了香烟鉴定中心 。 几日后 , 鉴定结果出来了 , 确认香烟为假冒伪劣产品 。 珍珍将超市告上法庭 , 要求超市退还香烟货款 , 并赔偿三倍损失 。


珍珍主张“退一赔三”的依据 , 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

但是 , 本案中最关键的部分是 , 如何证明珍珍拿到烟草鉴定中心鉴定的香烟是超市卖给珍珍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 , 珍珍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此香烟是超市卖给自己的 , 当然超市也没有证据证明香烟不是超市卖给珍珍的 。

在这种情况下 , 就只能依据在案现有证据 ,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综合进行判断 。

珍珍提供了购买香烟的发票 , 香烟实物以及检测、报警、投诉等证据 。

而在超市这边 , 法院要求其提供案发当时的监控记录 , 超市却以监控仅记录一个月 , 开庭时距离案发已经过了一个月 , 监控记录已经灭失未能提供 。

请注意 , 珍珍拿着香烟去超市交涉时 , 距离案发仅有一周的时间 , 超市是有足够的时间妥善保管案发监控录像的 , 以备双方质证使用 。

加上如果香烟是真的 , 监控录像对超市一方是极为有利的证据 , 超市本应妥善保管 。 但超市却以时限超过一个月为理由未能提供 , 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常理的 。

其次 , 珍珍拿着香烟到超市交涉时 , 按照一般生活经验 , 超市本应该第一时间拿出专业设备对香烟的条码进行验证 , 以核实香烟是否为超市所售 , 而此时超市却告诉珍珍行规是“离柜概不负责” , 珍珍应该去香烟鉴定中心鉴定 。 试问 , 如果超市确认香烟并非超市所售 , 又何必多此一举呢?再次 , 珍珍在购买香烟时 , 超市作为专业经营者 , 完全可以将香烟条形码打在发票上 , 也可以当场验证防伪标记 , 以防止此类纠纷 , 但事实上却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 基于此 , 依据证据优势原则 , 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 我们有理由相信4条假香烟就是超市卖给的珍珍 。 因此 , 一审法院判决 , 超市退还珍珍2800元香烟款 , 并赔偿珍珍8400元 。 超市不服 , 提起上诉 , 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 维持了原判 。 对此 , 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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