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全款支付购房款,才知道房屋已被开发商抵押,能取得房产证吗?( 三 )


庭审中 , 原告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 欲证明其在2022年8月3日查询其名下无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信息 。
经询 , 原告称山水公司已经于2019年底通知其前往借贷中心签署《北京市现房买卖合同》以及进行网签事宜 , 由于疫情及山水公司的债务危机 , 山水公司的员工纷纷离职无人管理导致未能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 。
庭审中 , 原告提交电费交纳凭证 , 欲证明其已经自行入住涉案房屋并使用 。
案件审理中 , 原告申请查封山水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弘燕山水文园x房屋 。

【法院认为】:
【已全款支付购房款,才知道房屋已被开发商抵押,能取得房产证吗?】原告与山水公司签订的《购房意向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 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 , 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原告和山水公司签订的《购房意向协议书》实际内容已经包含涉案房屋基本情况、价款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合同基本内容 , 可以认定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且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自力入住涉案房屋 。
抵押期间 ,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该条对抵押权人的权益已予以充分保障 , 并给予交易各方以明确的行为指引 。
本案中 , 长城公司与山水公司建立监管账户接收购房款的行为意味着长城公司知晓并认可房屋所有权会在购房人与出售者之间的变动和流转 。
原告作为普通购房人 , 购房的主要目的除占有、使用外还期待获得房屋所有权 。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 , 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其基于合同约定和交易惯例所抱有的正当、合理期待 , 其行为无任何过错 。
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 , 若原告在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 , 仍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有损于其对于交易安全的信赖利益 。 从交易成本支出的角度 , 相对于购房人 , 抵押权人具有较为优势的地位和资源以实现其抵押权利 。
综上 , 结合本案事实背景 , 考虑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与作为专业信托机构的长城公司在认知水平、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原告是善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的情况下 , 其期待权应优先于长城公司的抵押权获得保护 。 据此 , 对于原告要求山水公司继续履行《购房意向书》 , 协助将涉案房屋办理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 , 本院予以支持 。 对于原告要求长城公司注销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 , 本院予以支持 。
关于原告要求山水公司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 , 因原告自述其已自力入住 , 所以对于交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注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弘燕山水文园x房屋的抵押登记;
二、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抵押登记注销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唐某伟将北京市朝阳区弘燕山水文园x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唐某伟名下;
三、驳回原告北京唐某伟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70元 , 由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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