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七旬老汉来到邻居家吃汤圆,见邻居孙子想吃,遂递给其一粒,不料致对方噎亡。( 二 )



最终 , 院方认定各项损失共计746788.5元 , 酌定由石老汉承担30%的责任 , 即231036.55元 。

简而言之 , 石老汉的行为系典型的好心办坏事 , 出发点是好的 , 但在此过程中 , 未考虑到2岁的孩子下咽汤圆可能出现的后果 , 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 即对小博死亡存在过错 , 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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