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七旬老汉来到邻居家吃汤圆,见邻居孙子想吃,遂递给其一粒,不料致对方噎亡。


广西南宁,一七旬老汉来到邻居家吃汤圆,见邻居孙子想吃,遂递给其一粒,不料致对方噎亡。


【广西南宁,一七旬老汉来到邻居家吃汤圆,见邻居孙子想吃,遂递给其一粒,不料致对方噎亡。】广西南宁 , 一七旬老汉来到邻居家吃汤圆 , 见邻居孙子想吃 , 遂递给其一粒 , 不料致对方噎亡 。 事后 , 老汉被诉至法院索要赔偿78万余元 , 老汉辩称自己无责 , 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裁判文书网)

石老汉与隔壁同姓石姓人家系邻居 , 事发之前 , 两家关系非常要好 , 互相串门留作吃饭也是常有的事儿 。

事发当天 , 石老汉又来到隔壁邻居家串门 , 恰好小博(死者)的奶奶正在手工制作汤圆 , 见石老汉到来 , 便邀请其留下吃汤圆 。

石老汉遂盛了一碗汤圆来到院中吃 , 此时2岁的小博正好在院中玩耍 , 见石老汉吃汤圆 , 小博便上前凝望 。 出于对孩子的宠爱 , 石老汉从碗中挑出一个汤圆给小博吃 。

小博吃下汤圆后便跑回了客厅 , 而后因呼吸困难又跑了出来 。 石老汉见状 , 认为小博可能是吃汤圆卡住了喉咙 , 遂将其抱起 , 小博的爷爷用手指强行钩到其喉咙里掏出半个汤圆 。

随后 , 小博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 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

而后 , 小博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石老汉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合计78万余元 。

一、小博的家属认为 , 石老汉私自给两岁的小博喂食汤圆致其噎亡 , 石老汉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小博的死亡 , 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二、对于上述说法 , 石老汉则并不认可 , 其认为给孩子喂食汤圆的行为纯粹只是自己的善意分享行为 , 故与小博的死亡不存在关联性 , 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小博窒息死亡系因其在进食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偶发因素所致 , 这种结果无法预见 。

2、事发当时 , 自己来到小博家时 , 其家属都已经吃过了汤圆 , 剩下的部分才由自己享用 , 故据此推测小博已经吃过了汤圆 , 是能够进食汤圆的 。 自己基于对孩子宠爱的因素 , 才挑选了最小的一个给小博 。

小博在卡住后 , 其爷爷曾用手在喉咙部位进行扣抓 , 还因此流血 , 因未对小博进行尸检 , 故据此不能断定小博系因吃汤圆噎住窒息而亡 。

3、给孩子喂食汤圆只是自己的善意的分享行为 , 不可能预见小博在进食汤圆时因噎窒息而死亡的后果发生 , 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没错 , 并不会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 。

此外 , 在小博发生意外时 , 自己也全程积极协助其家属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 自己用实际举动表明 , 没有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 故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过错或道德上的不当 。

4、小博的父母对孩子未尽到监护责任 。 发生事故时 , 两人均不在场 。 若是在身边 , 发生意外时 , 小博或许可以得到及时的施救与治疗 , 或许就不会导致相信的危害后果发生 。 作为父母 , 对孩子未尽到监护责任 , 故应对后果承担全部的责任 。

综上 , 石老汉认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和最终要件 。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石老汉对于小博噎亡的结果是否存在过错及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首先 , 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小博在被石老汉喂食汤圆后 , 出现呼吸困难 , 窒息而死 , 该事实相关证据以及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为证 , 故石老汉给小博喂食汤圆的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其次 , 虽说石老汉给小博喂食汤圆本身是一种分享行为 , 不存在任何恶意或者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志 。

但要知道的是 , 小博才系2岁的婴幼儿 , 根据公众一般观念及生活经验可知 , 这么小的年龄吞食整个汤圆是很有可能造成窒息的结果发生 。

石老汉作为一名生活阅历丰富的老年人 , 在给小博喂食汤圆前 , 理应谨慎注意到给2岁的小孩吃整个汤圆存在哽咽甚至噎死的危险 , 但显然 , 石老汉并没有注意到 , 其主观上存在过失 , 也系过错 , 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之规定 ,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本案中 , 小博的父母在外打工 , 将小博交由爷爷奶奶来带 , 故未尽到监护责任 ,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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