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可否纳入抚养费中分摊?|南阳市司法局“12·4”国家宪法日普法专栏


夫妻离婚后 , 孩子上书法、攀岩等兴趣班的费用 , 能否纳入抚养费范畴 , 由父母分摊?
近日 , 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 , 认定参加兴趣班的费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 , 不应计算在抚养费中 。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 ,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 , 婚后于2016年5月生育一女罗小花 。 双方于2018年7月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 , 协议约定:罗小花由罗先生抚养 , 因孩子上学的问题暂时随张女士生活 , 罗先生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 。
罗先生从离婚之后起采用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女士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6月 , 之后未再支付 。 因此 , 张女士要求罗先生支付罗小花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费费用76101元 , 以及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罗小花四年生活费、兴趣班培训费等各项费用9.6万元 。
裁判结果
武隆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 , 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 。 张女士主张罗先生支付罗小花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7000余元 , 结合当地物价水平 , 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 , 且张女士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罗小花所用 。 同时 , 张女士诉请罗先生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 , 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罗先生对此认可 , 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 , 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 。 因截止到2021年12月 , 罗小花仍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 , 法院遂判决被告按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 , 共计42500元 。 日前 , 该案经重庆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律师说法
本案中 , 张女士与罗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 。 对此 , 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 , 罗小花尚未参加兴趣班 , 后张女士为提升罗小花的综合素质 , 陆续让罗小花参加了10余个兴趣班 。 张女士虽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 , 但未获罗先生肯定性答复 。 因上述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 , 在罗先生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 , 张女士要求罗先生负担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
【离婚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可否纳入抚养费中分摊?|南阳市司法局“12·4”国家宪法日普法专栏】编辑:王冕 审核: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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