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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 一男子与妻子协议离婚时 , 同意两人居住的房产归妻子所有 。 可不曾想 , 两人离婚后 , 婆婆却将儿媳告上法庭 , 主张房子是她名下的 , 儿子无权处分 , 故要求前儿媳把房子还回来 , 并支付房子的使用费1万元 。 前儿媳败诉后 , 又将前夫告上法庭 , 索赔共计60万元 。
【广东广州,一男子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同意两人居住的房产归妻子所有】
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后 , 从2017年7月份开始就居住在某小区的414单元房内 。 两人结婚时 , 李先生说这套房子是他买的 , 王女士当时深信不疑 。
2019年8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 , 李先生同意将414号房的房产归王女士所有 , 并与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 两人离婚后 , 王女士为了避免触景伤情 , 于是投资10万元将房子重新装修了一番 。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 , 两人离婚后两个月时间 , 婆婆陈女士就将前儿媳王女士告上法庭 , 主张房子是登记在其名下的 , 儿子无权处分 , 故要求王女士搬走 , 并支付其房子使用费10000元 。
后经法院调查确认 , 房子确实是陈女士于2015年时花48万元购买的 , 因此法院支持其主张 , 故判定王女士败诉 。
王女士搬出来并支付10000元房子使用费后 , 遂又将前夫李先生告上法庭 , 主张索赔共计60万元 。
1、王女士真的太大意了 , 房子还没过户就花钱去装修 。 更让人诧异的是 , 王女士居住了几年时间的房子 , 产权到底是谁的都不知道 , 可见李先生从开始就在隐瞒王女士 。 那也难怪王女士会与这样的人离婚 。
2、从法律上讲 , 李先生并非这套房子的产权人 , 其无权处分 , 因此母亲陈女士有权要回自己的房子并要求王女士赔偿其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具体而言 , 房子属于不动产 , 只有产权所有人才有处分权 。 其他任何人都没有处分权 , 亲生儿子在没有拿到委托书之前 , 也不行 。
换句话说 , 由于这套房子不是李先生的 , 因此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的房子归王女士所有 , 不具备法律效力 , 因此王女士确实应当将房子还给前婆婆 , 并支付房子的使用费 。
3、李先生是成年人 , 其在自愿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应当履行自己一方的义务 。
李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时 , 自己同意将房子归王女士所有的 , 因此其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这里讲的违约责任是指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房子不是李先生的 , 母亲陈女士又不同意给 , 李先生自然无法继续履行义务 , 因此其只有用经济赔偿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了 。 民法典509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一方的义务 。 最终 , 法院依法判定李先生需承担相同价位房子的违约金及王女士装修费10万元、房子使用费1万元 。 即李先生需支付60万元给王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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