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实点,否则报警抓你姐!”非法交易不成,胁迫其妹,构成何罪( 二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67条规定:嫖娼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本案中 , 男子郑某和女子刘某 , 属于较轻情节 , 因此 , 二人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
对于男子郑某 , 由于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 , 不会再对其予以治安处罚 , 但是 , 对于女子刘某 , 可能会受到“5日以下行政拘留 , 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 。
另外 ,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 ,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 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
所以郑某和刘某的家属也有知情权 。

二、郑某申请缓刑 , 为何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 , 郑某觉得判刑太重 , 于是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 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为缓刑 。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强奸罪属于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严重暴力型犯罪 , 应当从严把控缓刑的适用 , 根据本案情况 , 不宜对郑某宣告适用缓刑 。
什么是缓刑?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 , 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 , 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 , 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 , 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 , 先行宣告定罪 , 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可以宣告缓刑 ,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此案中 , 郑某所犯的是强奸罪 , 是性质恶劣的严重暴力型犯罪 , 而且其最低刑期 , 3年起步 , 仅这一点 , 便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 于法有据 , 符合法律规定 。

写在最后
人一旦走了歪路 , 做了错事 , 在人生轨迹上就有了污点 , 这一辈子前途也就毁了 , 钢琴黑白键可以乱弹 , 但人生道路却不允许乱走“黑白路” 。
任何时候 , 都应该遵纪守法 , 洁身自好 , 千万不能做违法乱纪的事 。
今日互动: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如果你们是刘某的妹妹 , 会被迫接受这个过分的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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