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医学院学生家里有点药,便想着无偿送给小区里缺药的邻居以解燃眉之急


浙江杭州,一医学院学生家里有点药,便想着无偿送给小区里缺药的邻居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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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医学院学生家里有点药,便想着无偿送给小区里缺药的邻居以解燃眉之急】
浙江杭州,一医学院学生家里有点药,便想着无偿送给小区里缺药的邻居以解燃眉之急


近日 , 浙江杭州 , 一医学院学生家里有点药 , 便想着无偿送给小区里缺药的邻居以解燃眉之急 。 然而 , 一男子去取药时 , 却因女子头晕迟开了一会儿门 , 便用脚狂踹女子的家门 , 并出言辱骂女子 。

事情发生于12月23日晚20点06分 , 男子联系到女子称会上门取药 。 20点12分 , 女子发送小区门牌号;20点29分 , 男子出现在女子家门口;20点33分 , 女子开门将药送给了男子



随后 , 该女子提醒男子用脚踹门很不礼貌 , 男子听完很不服气 , 便再次踹门 , 还用手推搡女子 , 并辱骂女子称“那你咋没死啊 , 你咋现在站得好好的 。 你是什么东西 , 敢教育别人?”

目前 , 该女子已报警 , 警方介入后 , 双方已互相道歉 。

从时间脉络来看 , 女子仅仅迟开门了4分钟而已 , 根本没有太长的时间 , 因此 , 事情在网上发酵后 , 立即引起网友一片热议 , 有网友认为 , 该男子的行为已不能单单从道德的角度来评判了 。

还有网友觉得男子太忘恩负义了!确实如此 , 这可以堪称是一部活生生的农夫与蛇的故事 , 对于女子的雪中送炭 , 男子非但没有感恩 , 反而是用实际行动伤害了女子 , 所以 , 笔者认为 , 男子的行为恶劣至极 , 应予以严惩 。 一、面对男子的踹门 , 女子可以临时反悔不赠药吗?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 这起案件中 , 当女子表达赠与意向 , 男子也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开始 , 二者之间便达成诺成合同 。 在这种情况下 , 女子负有给男子无偿提供药物的义务 。 但需要注意的是 , 虽然女子已经明确表示将药物赠与男子 , 而在两种情况下女子可以撤销赠与权 。 第一种情况:财务转移之前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这就是民法典的任意撤销权 , 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 , 在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 , 避免赠与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

这起案件中 , 当20点29分 , 男子来到女子的家门口 , 发生踹门这一行为之后 , 女子便可以随时选择撤销赠与 。

第二种情况:财产转移之后 。

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本案中 , 在女子将药交给男子后 , 男子继续具有推搡、辱骂等一系列的行为时 , 已经侵犯了女子的名誉权 , 女子完全在事后可以要回 。

然而 , 在具有两次撤销权的权利之下 , 该女子依旧选择将药赠与男子 , 但男子却连最基本的感恩与道歉都没有 , 实在令人失望 。

二、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呢?

男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行为 , 但已经触犯了《治安处罚法》的规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公然侮辱他人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5-10日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本案中的男子使用低劣的语言辱骂他人 , 而且是在走廊过道内 , 因已经属于公然辱骂他人了 , 因此 , 男子至少应被处以5日以下的拘留或500元以下的罚款 。

除此之外 , 男子亦有踹门的行为 , 如果说在拿到药之前其踹门是因为急需要用药 , 所以还情有可原 , 但是 , 拿到药后继续踹门的行为 , 已经属于寻衅滋事了 。

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 , 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行为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而该违法行为与谩骂女子的行为为两个独立的行为 , 所以 , 在处罚时应当两种违法行为并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 行政拘留处罚合井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因为触犯治安处罚法的行为情节都比较轻微 , 所以当事人如果选择谅解的话 , 那么 , 公安机关也可以调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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