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屡被恶霸欺辱,全村最“怂”丈夫愤怒出手!1992年辽宁仇杀案( 三 )


“不 , 我不能走 , 孩子病了 。 ”她乞求道 。
身单力薄的刘家媳妇拼命拽着门不让罗纯斗进屋 , 可是怎能拽过罗纯斗呢 。 罗纯斗闯进屋就朝刘家媳妇打了两个“电炮” 。 顿时她的鼻子流了血 , 牙也掉了半颗 。
罗纯斗强迫刘家媳妇出去时 , 刘国忠回来了 。 罗纯斗根本没把刘国忠放在眼里 , 继续往外拽刘家媳妇 。 刘国忠鼓起勇气进行阻拦 。 罗纯斗叫喊道:“她是我的 。 不出今天晚上 , 让你们老刘家全利索!”并伸手殴打刘国忠 。 这时 , 刘国忠为了使自己和妻子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实施正当防卫了 。 但是他并不懂得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 当然也不懂得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 他一怒之下 , 从屋里找出一把刀就向罗纯斗刺去……
就这样哈达乡的这一恶棍被他认为是最“怂”的人杀死了!
1992年10月7日 ,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刘国忠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但由于情节较轻 ,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 缓刑三年 。

本案的启迪意义在于 , 法治社会不鼓励“以暴制暴” , 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下 , 随意用武力解决问题 , 存在法律风险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 应当特别慎重!
那么什么才是正当防卫行为呢?
所谓正当防卫 , 是指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 , 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 。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 。
侵害方面的要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 , 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 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 , 不能借口正当防卫 , 先发制人 , 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 。 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 , 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 , 或者已经实施完了 , 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 侵害行为虽已完成 , 却仍能在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 , 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 。 例如罪犯抢夺他人财物逃跑 , 事主立即追赶并强行将财物夺回的争斗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 如果抢夺者已经逃匿 , 事后被事主发现 , 就不能认为侵害的事实正在进行 。
防卫方面的要件:必须是针对侵害人本人 , 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 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 , 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 防卫不能过当 。 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必要限度是指是否超过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 。 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 , 因而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就是防卫过当 。

公民当遇到集体、国家、他人或自己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 , 应根据具体情况 , 采取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
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是鼓励公民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 ,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 保护公民自卫权和见义勇为行为 。 公民应当树立正义感 , 自觉提高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 。 遇到对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 要依法和采取正当防卫手段处置被侵害行为 , 以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 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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