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个偷车贼在偷车的过程中被车主踢倒身亡


山东青岛一个偷车贼在偷车的过程中被车主踢倒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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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个偷车贼在偷车的过程中被车主踢倒身亡


“男子一脚踢死偷车贼 , 被索赔112万 , 最终男子赔付5.6万元”在山东青岛一个偷车贼在偷车的过程中被车主踢倒身亡 , 青岛法院判了 。


这个案件的受害者也是后来站在法庭上的被告 。 他姓林某 。 他是一个年轻强壮的人 。 虽然他没有一份很体面稳定的工作 , 但他不偷不抢也能养家糊口 。 因此 , 他过着平凡而稳定的生活 。 他从没想过自己会卷入一场诉讼 。

那天早上 , 他走进一家快餐店 , 把他的电动汽车停在了餐厅外的小巷里 。 当他吃完晚饭出来时 , 他停车的地方已经空了 , 他的车也已经不见了 。 林某林怒气冲冲地问附近一家餐馆的老板 , 是否看见有人偷他的车 。 对面餐馆的老板确实提供了线索 。 他说 , 一位老人在路边推着一辆没有钥匙的车 , 似乎很难走路 。 店主不知道这个人是小偷还是汽车没电了 , 所以他没有阻止他 。 然后他指了指方向 , 说那个人不要走远 。 林某很快按照老板指的方向走 。 跑了几百米后 , 他看见一个人在推他的车 。 当林某追他的时候 , 他的怒气更大了 。 当他走到偷车贼面前时 , 他忍不住上前一脚踢了另一个人 , 然后把他踢倒在地 。 林某迅速地把他的车扶起来 。 他想揍那个偷车贼 , 但当他看到对方躺在地上 , 捂着自己的胸口时 , 他决定再看看情况 。

你想碰瓷器吗?林某一开始是这么想的 , 但他很快就推翻了这种猜测 , 因为这个50多岁的男人看起来真的很痛苦 。 为了不让他发生任何意外 , 林某迅速拨打了紧急电话 。 林某看到他在救护车里 , 不再关心小偷的情况 。 毕竟 , 那人差点偷了他的车 , 所以拨打紧急电话是一件极其仁慈的事情 。 偷车的人姓李某 , 50多岁 。 他有一个很富裕的家庭 , 他的家庭并不缺钱 。 然而 , 他喜欢偷东西 , 患有冠心病 , 甚至还喜欢做这种“刺激”的事情 。 被林某发现后 , 他已经处于极度恐惧的状态 。 被踢就更害怕了 , 所以直接导致了冠心病复发 。 虽然他被送往医院抢救 , 但最终还是死于心脏骤停 。 李某一家得知李某死后非常伤心 , 但他们认为李某虽然身体健康 , 没有生命危险 , 所以一定是林某的脚引起的 。 因此 , 他们一举将林某告上法庭 , 要求支付丧葬费用4万元 , 死亡赔偿金108万元 , 共计112万元 。 如果林某造成侵权 , 李某家属向其要求民事赔偿是正常合法的 。 因此 , 李某家属能否得到法院的同意 , 取决于林某是否构成侵权 。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法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益 , 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 依照其规定 。 这两个规定分别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 前者是指行为人确实有侵权行为 , 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后者是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 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 林某和李某应按照过错侵权原则进行审判 , 如果林某完全没有过错 , 与李某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 , 他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 医院给出的鉴定结果是李某死于心脏病 , 这说明林某与李某的死关系不大 , 但林某的那一脚 , 是否是李某心脏病发作的原因 , 就决定了林某是否完全没有责任 。 李某偷了一辆车 , 威胁到林某的财产安全 , 此时林某追上并阻止李某是完全合理的 。 在不知道李某有冠心病的情况下踢他也是合理的 。
【山东青岛一个偷车贼在偷车的过程中被车主踢倒身亡】然而 , 李某被他的脚的力量吓坏了 , 这种程度的“防御”已经超过防卫了 。 所以林某应当对李某的死承担一定的责任 , 经过审理之后 , 法院判定林某承担5%的责任 , 赔偿李某家属5.6万元 , 李某偷车且因为心脏病死亡 , 承担95%的责任 。 李某的家属对这一判决并不满意 , 认为林某赔少了 , 而林某也不满意 , 认为自己应当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 。 所以双方都要求二审 , 不过二审法院在审理之后 , 认为一审法院审理得当 , 责任划分适当 , 所以维持原判 。 从人之常情的角度而言 , 林某的车差点被偷走 , 事后还要赔偿5万元似乎让人难以接受 , 但是李某的死毕竟有他“推波助澜”的原因 , 所以他还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 。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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