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有合同 依“典”定责解纷争( 三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 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 , 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 , 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 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 ,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 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 ,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 , 应当恢复履行 。 中止履行后 ,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 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法官提示
提高防范意识 依法理性维权
签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时 , 双方均应当重视初始合同的稳定性 , 将可能遇到的问题尽量通过书面形式确认 。 为此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总结该类案件中的常见争议点 , 制作并发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风险告知书 , 为合同签订提供内容参考 , 让所签合同切实成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
法官提醒 , 自建房属专业工种 , 房主在开工前最好了解必要建筑装修知识 , 或者聘请专业监理进行全过程监督 。 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结算 , 避免出现与上一包工队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让其他包工队进场 , 导致工程量无法分辨的情况出现;房主在发现房屋建造出现问题时要及时与施工方进行沟通、立即修正 , 避免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日后引发矛盾纠纷 , 同时要注意留存沟通过程及处理结果的相关证据 , 采用书写字据、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第三人证明等方式将证据材料予以固定、保存 , 以作日后维权之用 。
法官查证事实的途径也是通过筛选鉴别客观真实的证据去形成完整证据链 , 日常的“打嘴架”在诉讼过程中无法起到作用 , 维权也不是在纠纷发生后才想到法律 , 而是在日常生活中就有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 。 (□ 董星雨 本报通讯员 张 婷 吴 楠 文/图)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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