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情况是 ,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宗某的店铺进行了处罚 , 处罚的依据是董某的举报 , 因此可以说宗某售卖假茅台、假五粮液的证据确凿 。 几乎可以确定 , 这个官司董某必胜 。
任谁也没想到的是 , 就是这样一个几乎必胜的官司 , 法院却判决宗某的店铺不用赔偿董某一分钱 。
法庭上 , 宗某提出了两点抗辩意见:其一 , 案涉酒水并非自己出售给原告 , 无法确定是否被董某调换了 。 其二 , 董某一次性购买2箱茅台5箱五粮液 , 购买过程全程录像 , 且在购买后立即发起诉讼 , 说明其是为了牟利而知假买假 , 应该认定董某是职业打假人 , 不具有消费者身份 , 因此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 。
法院审理认为 , 该案的焦点有3个:第一 , 如何认定涉案的2箱茅台5箱五粮液是宗某所销售?
法院提出 ,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双方均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
董某称涉案产品系宗某的店铺所销售 , 提供了购买过程的视频和收据为证 。 收据显示 , 其上注明了销售商品的生产批次 , 与视频中所拍摄的2箱茅台和5箱五粮液生产批号一致 。
宗某提出涉案商品可能被掉包了 , 但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 因此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据此 , 法院认定 , 涉案的2箱茅台和5箱五粮液系宗某店铺所出售 。
第二 , 涉案假酒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董某认为 , 根据茅台公司和五粮液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 , 涉案酒水并非茅台公司和五粮液公司生产、包装 , 宗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酒水的合法来源 , 可见涉案酒水的标签、标志、说明书所载内容不能反映其实际内容物的品质 , 生产经营过程及质量均存在安全隐患 , 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法院则提出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 ,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 ,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伤害 。 本起案件中 , 董某提出涉案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其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现在董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批酒品存在毒性或对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 其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关后果 。
换而言之 , 法院的意思就是 , 这酒是假茅台假五粮液 , 但是你怎么证明它有害呢?假茅台假五粮液并不一定就是有毒的假酒 , 它也可能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品牌的酒 。 如果你要说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就要提供证据证明 。
第三 , 董某是否属于普通消费者?
经查明 , 董某本人长期从事批发经营业务 , 其对于相关酒水的鉴别应高于常人 , 且其在购买涉案酒水时全程拍摄录像 , 其一次性购买酒水的数量也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行为迥异 , 主观上应系明知 。
因此 , 综合来看 , 虽然《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获得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 , 但同时也强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 , 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本案中 , 应该认为董某系明知涉案酒水为假冒商标产品 , 且其也并未证明该批酒水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因此其主张获得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考虑到涉案商品已被没收 , 判决宗某退还67200元货款给董某 , 驳回董某20.16万元的3倍赔偿请求 。
对该案判决的一点看法相信不少人看到本案判决后会有个疑问 , 这样判是否有纵容制假售价的嫌疑?为什么明明销售了假茅台、假五粮液 , 却只需要退款?为什么茅台公司和五粮液公司都认定是假酒了 , 判决却认为此处的假酒不一定有害?
这里要做个解释 ,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10倍和3倍索赔有3个适用条件:
1、销售者明知所售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 。 反之 , 如果销售者也不知道自己卖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就不能按照148条给予10倍或3倍赔偿 。
2、所销售的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这里的食品安全标准有侠义和广义之分 , 狭义的看 , 对人体有害的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广义的看 , 所有假冒的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具体适用要看法官的裁量 。
3、如果食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不影响食品安全 , 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除外 。 如果按照字面意思解读 , 这一条可以说是对“职业打假人”的致命条款 , “我卖的是假茅台 , 但是我的标签没有对你造成误导 , 因为你知道这是假茅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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