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袁先生的妻子卢女士正在菜地浇水时,突然,一颗子弹飞过来打中卢女士的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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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袁先生的妻子卢女士正在菜地浇水时,突然,一颗子弹飞过来打中卢女士的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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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 , 袁先生的妻子卢女士正在菜地浇水时 , 突然 , 一颗子弹飞过来打中卢女士的头部 。 原来 , 杨某、于某持一把气枪打猎时 , 误将卢女士当作动物打伤 。 事后 , 卢女士被赶紧送医治疗 , 从乡镇卫生院一直送到省级人民医院 , 才顺利做完手术 , 脱离生命危险 。期间 , 杨某和于某先后通过村干部和派出所给卢女士支付医疗费62300元 , 手术过后还剩余2万元 。

谁知 , 卢女士出院后 , 派出所先是让卢女士的父亲将2万元交到派出所 , 后又将钱交给村支书保管 , 但是卢女士需要费用的时候 , 村支书又称没有派出所同意 , 不给支付 。

派出所对此解释 , 这是由于卢女士受伤后 , 在派出所的协调下 , 嫌疑人支付了相关费用 , 但是卢女士的丈夫担心钱被岳父使用 , 要求交到派出所 , 但这遭到了袁先生的否认 。




目前 , 剩余2万元已被派出所退到嫌疑人手中 , 称如果卢女士还需要治疗 , 拿着票据和嫌疑人索要就行 。 另外 , 事后卢女士的伤情经过鉴定 , 为轻伤二级 , 而嫌疑人的枪支经过鉴定 , 属于气枪 , 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 因此 , 在案发一个月后派出所依法对两名嫌疑人行政拘留7日 。 事后该案引起网友很大争议 , 有人认为嫌疑人给受害人赔偿地钱 , 为啥需要派出所和村干部保管?嫌疑人持枪打伤他人 , 为何事后一个多月才被治安处罚?下面就对这些问题解释一下 。
第一、嫌疑人为何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 , 或者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的 , 才涉嫌刑事犯罪 。 而本案嫌疑人持有的枪支经过为气枪 , 且是一支 , 尚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 。 对此 , 如果受害人对此有异议的话 , 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 但估计结果还是一样的 。
第二、卢女士伤情为轻伤二级 , 为何嫌疑人不涉嫌故意伤害罪?请注意 , 本案嫌疑人在打猎时 , 误将受害人当作动物打伤 , 其主观上是过失 , 并没有伤人故意 , 所以涉嫌的是过失犯罪 , 而非故意犯罪 。 根据刑法规定 , 过失伤害 , 只有被害人伤情达到重伤以上 , 嫌疑人才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 本案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 所以嫌疑人也不涉嫌刑事犯罪 。 当然 , 如果卢女士对伤情鉴定有异议 , 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32条规定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案中两名嫌疑人携带气枪进入公共场所 , 将受害人打伤 , 本应从重处罚 , 但是二人给予被害人赔偿 , 因此 , 警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

第四、嫌疑人的赔偿费用应该谁来保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时候 , 还可以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 如果调解不成 , 当事人到法院去起诉 。






所以 , 从这个角度来说 , 派出所进行调解是没有问题的 。 但是 , 赔偿款是赔偿给受害人的 , 所以其资金就应当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保管 , 派出所和村干部进行保管是不妥当的 。

另外 , 根据法律规定 , 嫌疑人不仅要赔偿医疗费用 , 还要赔偿营养费 , 误工费 , 交通费等必要费用的 , 而这些费用往往没有票据 , 所以派出所将剩余2万元退给嫌疑人也是不妥当的 。

当然 , 如果受害人对民事赔偿不满意的话 , 仍然可以通过派出所进行调解 。 如果调解无效的话 , 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 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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