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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 , 男子将车子停在路边后 , 就出差了 , 因为是违章停车 , 男子表示贴了就贴了 , 大不了算是交停车费了 , 万万没想到 , 回来之后 , 男子发现车子左前侧玻璃都糊满了罚单 。
老郭的小区车位紧张 , 实行“先到先停”原则 , 晚上下班回来晚了 , 就很有可能没有车位停 , 这种情况下就只能停止路边或者外面的公共停车场 。
这天老郭下班回家 , 发现小区里已经没有车位 , 只好将车停在路边禁停区域 。 第二天一早 , 老郭正好要去外地出差 , 也没来得及挪车 , 就走了 。 走之前 , 老郭是想起了违停的车子的 , 但是老郭心想 , 现在挪也不一定能找到车位 , 索性就放在那里 , 如果被贴了单子 , 就当交停车费了 。 结果 , 就在出差后的前两天 , 老郭的手机一个劲的收到信息提醒 , 说是车子违停了需要挪车 , 之后又收到了违停罚款的信息 , 老郭心想 , 可能是交警的信息平台出错了 。 回到家后 , 老郭一查 , 傻眼了 , 车子违停一共被处理了6次 , 每张罚单200元 , 一共1200元 。 老郭交完罚款 , 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 , 自己这几天车子一动没动过 , 为何来回的对自己进行违法处理呢?于是 , 老郭将交警告上法庭 , 要求撤销后五次的处罚 。
老郭的法律依据也很简单 , 即《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按照此规定 , 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 因此 , 交警对自己在10天内连续处罚6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该项法律规定 , 应予撤销 。 可事实上 , 一事不再罚主要是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有可能涉及多个行政主体的管辖权 , 或者受多种规范约束 , 多个规范又由多个主体适用可能造成的多头处罚、重复处罚而提出来的 。
【北京丰台,男子将车子停在路边后,就出差了,因为是违章停车,男子表示贴了就贴了,大不了算是交停车费了】比如 , 老李在禁止摆摊区域摆摊卖食品 , 老李的这种行为就至少触犯了工商 , 市容两个行政法规范 。 对老李的这种行为一般来说处罚一次即可 。 同时 , 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 , 指代的是一个违法事实 , 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 具体到本案来说 , 老郭说自己10天没有挪车 , 但是老郭10天没有挪车只能属于一次违法时间 , 而非一个违法事实 。 再次 ,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 , 老郭不止一次在该违停地点违章停车 , 曾经在半年前 , 老郭就因在该处违停被罚款200元 。 在此情况下 , 老郭明知违停行为的违法性 , 仍然着手实施 , 就不能被认定为属于“一事”的情形 。 除此之外 , 在每次对老郭处罚前 , 交通协管员都分别对老郭进行了提前告知 , 告知后老郭仍不挪车 , 因此 , 老郭的连续停车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出现了一定时间的中断 , 即收到改正之通知或查处而中断 。
在这种情况下老郭的违法停车行为又可被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 。
因此 , 法院最终认为 , 交警对老郭做出的6次处罚并无不当 , 驳回老郭的诉求 。 老郭不服 , 提起了上诉 , 又被二审法院驳回 。
其实 , 正如法院所说 , 对于长时间的违法停车行为 , 如果在对其处罚一次之后 , 就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 之后再对违停车辆做出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 则很可能造成处罚内容与该违法行为所造成公共交通损害程度不成比例的情况 , 有违于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 无法达到制裁违法与规制预防矫正违法的目的 。
对此 , 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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