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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 一男子因发烧到医院就诊时 , 排了两个多小时的队 , 可却因错过叫号被医生要求重新挂号排队 。 但男子却认为自己只是坐得位置比较远才没听到叫号 , 且只过了不到一分钟而已 。 因此男子同意重新挂号 , 但不同意重新排队 。 双方发生冲突后 , 男子被医生用听诊器殴打至头破血流 。
【广东深圳,一男子因发烧到医院就诊时,排了两个多小时的队,可却因错过叫号被医生要求重新挂号排队】
事发当天上午9时许 , 唐先生因发烧39度到医院挂号看病 , 由于当时发烧门诊看病的人很多 , 连站的地方都没有 。 因此 , 身体很不舒服的唐先生只能在病人比较少且离发烧门诊比较近的外科门诊处的椅子上 , 坐着排队等待 。
可不曾想 , 唐先生排了两个小时的队后 , 却因没听到叫号 , 而被医生石某拒绝为其看病 , 并要求其重新挂号排队 。
唐先生表示 , 重新挂号可以 , 但重新排队就没必要了 。 理由是其没听到叫号是事出有因 , 而且才过去一分钟不到而已 。
再次被医生石某拒绝后 , 双方发生了口角 。 过程中 , 石某持听诊器多次砸向唐先生的头部 , 致使其头破血流 。 事后唐先生报警求助 。
据现场目击者称 , 当时唐先生是被两名医生从左右两处拉住、一名保安从身后拉住的情况下 , 被医生石某从正面用听诊器殴打的 。
据唐先生出示的材料显示 , 其头部有三处伤口 , 前后缝了12针 。 警方以殴打他人立案调查 , 目前正在做伤情鉴定 , 但事发至今医院都没有向其道歉 。
事发医院的工作人员回应称 , 不会有无缘无故的冲突 , 一切以警方的调查取证后的事实为准 。 也就是说 , 医院一方的态度是 , 医生石某不会无缘无故地打人 , 至于什么原因 , 唐先生自己应该清楚 。
1、从社会普遍大众的普遍认知上讲 , 正常人确实不会无缘无故的打人 , 但从法律上讲 , 不论任何从事任何职业、任何理由 , 都不能打人 ,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 没有任何可以讨价还价的余地 。
换而言之 , 医院工作人员的回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且有推卸责任的态度 。 这一点 , 应当受到负面评价!即是没有担当的表现 。
2、从情理上讲 , 病人错过了叫号 , 如果时间太长 , 医生要求其重新排队 , 可以理解 , 但如果一分钟不到却要一个发烧39度且排了两个小时的病人 , 重新排队 , 确实有点苛刻了 。
但无论如何 , 打人绝对是错的 , 而且是违法犯罪行为 , 行为人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 。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指出 , 对于殴打他人的行为 , 应当先行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 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
也就是说 , 虽然警方现在只是以殴打他人治安立案调查 , 但最终石某要承担什么责任 , 要以唐先生身体所受损伤的鉴定结果来确定 。
即轻微伤或以下的 , 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 殴打他人的 , 治安处罚 。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 , 一般分为两种处罚档次:一是处5-10日拘留 , 并处200-500元罚款;二是认定为情节较轻时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注意!如果鉴定结果显示为轻伤时 , 将视为犯罪行为 。 需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3、那么医院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无论任何职业、任何单位 , 只要是其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 , 用人单位要为此承担责任 。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 , 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 。 但用人单位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也就是说 , 由于石某是在工作过程中 , 对唐先生实施了侵害行为 , 因此石某的工作单位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至于医院事后要不要追究石某的责任 , 与唐先生无关 。
最后 , 医生是白衣天使 , 在特殊时期 , 其工作压力比较大 , 我们可以理解 , 但是 , 任何原因都不能侵害他人身健康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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