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158万买表2月未发货,老板回应:员工接私单,与店里无关。


女子花158万买表2月未发货,老板回应:员工接私单,与店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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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158万买表2月未发货,老板回应:员工接私单,与店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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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158万买表2月未发货,老板回应:员工接私单,与店里无关。


青岛 , 女子花158万买了一只手表 , 结果2个月了卖家还没发货!于是她找到老板询问怎么回事?老板却告诉她 , 手机被店员盗用了!这是店员做的私单 , 跟店里没有任何关系!女子惊呆了 , 自己全款交的158万难道要打水漂了吗?

汪女士是一位爱表懂表人士!今年8月 , 她通过朋友介绍加了一个手表奢侈品店的负责人好友 , 几个月后 , 看到对方发了一条朋友圈 , 是百达翡丽5740手表的信息!

汪女士一直在找这款手表 , 马上询问对方是否可以买到这只表!

对方表示他确实可以拿到货 , 但要全款给钱 , 并且要等一个月!

汪女士知道这表一价难求 , 也知道这表市场价在160万左右!于是经过讨价还价后 , 双方以1575000元的价格成交!



后来 , 汪女士按照对方给的私人账户 , 分4次把钱转到了对方指定的账户上!对方表示在11月12号之前会把表给汪女士!

可是到了11月12号 , 汪女士一直没有收到货 。 可对方一直找各种借口让汪女士再等 , 于是汪女士又耐着性子等了几天!

等到了11月30号 , 她实在等不了 , 觉得自己可能是被骗了 , 就跟对方协商 , 如果没有表的话 , 退款就行!可是对方不给表 , 也不给退钱 , 让汪女士觉得自己被诈骗了!

于是汪女士就找到对方店里 , 可谁知道店家告诉她一个惊人的消息!说与她交易的人并不是店长马先生 , 而是奢侈品店的店员 , 整个交易过程奢侈品店方面并不知情!

汪女士懵了 , 这个好友认证都是店长的资料 , 怎么会是员工跟自己联系呢?

而这个时候 , 和汪女士联系的人也承认是自己私单行为 , 并且承诺三天内可以退还汪女士全部的款项 。 然而这个承诺并没有兑现 , 对方退给汪女士275000元 , 就不退了!

而且汪女士还了解到 , 有一个外地的大哥 , 和她的遭遇完全一样 , 而且他的金额更多 , 将近280万 , 也是把钱打到相同的私人账户!

后来 , 拿不到钱的汪女士就找到调解员 , 他们一起来到店里找到该店的法人马先生!

【女子花158万买表2月未发货,老板回应:员工接私单,与店里无关。】

马先生说自己没有义务介绍采访 , 让马女士该报案!

那么 , 汪女士的130万元究竟去了哪里?还能要回来吗?

后来 , 店里另一位店员给出解释 , 说是他们店员做了2个私单 , 把钱打给上家之后 , 上家却没有给他发货 。 现在公司正全力以赴帮他追这个钱 , 尽可能就是把这个损失降到最低!

对于这个解释汪女士还是有点不能接受 , 她表示自己从头到尾相信的是这家奢侈店 , 和她联系得也是马店长的号 , 现在把责任推卸到号被员工盗用 , 她不能接受!于是汪女士选择了报案!

1、那么 , 如果真的是员工做私单 , 能认定汪女士和该店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吗?

员工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 一般无效 , 构成表见代理的 , 合同有效 。

依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第172条规定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 代理行为有效!



首先 , 汪女士和对方聊了几个月 , 该账号的认证资料都是马先生 , 汪女士有理由和她聊天的人就是马店长!

然后 , 该店在几个月的时间都没发现员工做私单的行为 , 本身就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其次 , 该店员工一直宣传自己代表的是奢侈店 ,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汪女士和该店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也就说 , 作为顾客 , 汪女士不能分辨这到底是员工私单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 但员工用店长的工作认证号和她聊天 , 就应该视为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 , 店里要承担起管理不善的责任!

现在 , 汪女士按照卖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完了全部的货款 。 如果该店不能交货 , 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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