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9旬老人将唯一房产赠与外孙,子女:房子给谁找谁赡养。


江苏南通,9旬老人将唯一房产赠与外孙,子女:房子给谁找谁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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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9旬老人将唯一房产赠与外孙,子女:房子给谁找谁赡养。


江苏南通 , 一位90多岁的老太太将自己唯一的房产赠与给了外孙 , 当她要求其他子女支付赡养费时 , 却遭到了这些子女的拒绝 , 理由是当初说好的房子归谁、谁承担赡养义务 。 索要无果后 , 老太太将这些子女起诉至法院 。

原来 , 刘老太跟丈夫生育了5个子女 , 在刘老太69岁的时候 , 他们夫妻跟孩子们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 。

协议上约定 , 孩子们每月向刘老太他们支付100元生活费 , 直至他们去世;而刘老太他们名下的房屋归他们所有 , 待他们百年之后 , 有遗嘱按遗嘱 , 没有遗嘱平均继承 。

不料签完协议的第5年 , 刘老太的丈夫去世 , 只留下刘老太自己在这套房子里居住 。 后来 , 刘老太可能考虑丈夫去世 , 当时的赡养协议需要进行修订 , 向孩子们表达诉求后 , 孩子们也没有忤逆刘老太的意愿 。



就这样 , 他们又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 , 约定刘老太居住的这套房屋归她自己所有 , 孩子们都放弃继承 。 但刘老太有权自行处置这套房屋 , 得到房子的人负责刘老太的养老费用 , 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免除 。

没过多久 , 刘老太就跟三女儿签订了一份协议 , 约定这套房屋归三女儿的儿子所有 , 三女儿负责刘老太的赡养事宜 。 但后来不知为何 , 刘老太并没有遵守前述协议 , 反而将子女们起诉至法院 , 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 。

庭审中 , 刘老太的大儿子拒绝支付赡养费 , 理由非常明确 , 当初已经签订了赡养协议 , 房子既然归外甥所有 , 应该由妹妹自己承担赡养义务 。


1.刘老太大儿子的抗辩成立吗?他们可以拒绝向刘老太支付赡养费吗?

他的抗辩不成立 , 其他子女同样需要向刘老太支付赡养费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根据前述规定 , 只要刘老太证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 刘老太的5个子女都应该向其支付赡养费 。 这种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为赡养协议中的约定而免除 , 因为这种免除赡养义务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 , 属于无效约定 。

可能网友对这种认定不理解 , 但是如果大家改变一下思路 , 就会理解这种免除支付赡养费的约定为何是无效的 。

赡养其实是跟抚养相对应的 , 既然刘老太这5名子女经过她跟丈夫的抚养长大成人 , 作为回报和基本伦理规范 , 这5名子女就应该进行反哺 , 对刘老太履行赡养义务 。

当刘老太的孩子们无法理解时 , 希望他们能够尽量向后看 , 思考自己是如何长大成人的 , 而不只是向前看 , 只盯着刘老太的房屋 。

本案中 , 刘老太90多岁 , 又体弱多病 , 也没有固定收入 。 所以 , 刘老太的情况符合前述规定 , 她的5名子女应该向其支付赡养费 。

2.那刘老太能够要求三女儿的儿子将这套房屋返还吗?

如果刘老太已经将这套房屋过户到了外孙的名下 , 她已经没有权利要求外孙返还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 , 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在刘老太与外孙签订的赠与协议中 , 虽然约定三女儿负责刘老太的赡养事宜 , 但是并没有明确排除其他人的赡养义务 。 所以 , 从合同效力上来讲 , 这个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

既然合法有效 , 当刘老太将房屋过户到外孙名下 , 外孙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 刘老太便不能要求返还 。

值得注意的是 , 如果外孙之后侵害了刘老太或三女儿的合法权益 , 刘老太一样有权利撤销赠与 , 将这套房屋要回 。

【江苏南通,9旬老人将唯一房产赠与外孙,子女:房子给谁找谁赡养。】

我国《民法典》规定 ,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但毕竟外孙取得了这套房屋 , 刘老太要求三女儿承担双倍于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 , 三女儿表示同意 , 最后法院也支持了刘老太的要求 。

3.本案的发生比较有典型意义 , 相信有不少网友觉得放弃父母的财产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 但这是不正确的 ,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希望大家都能够认识到这种错误 , 当遇到这种决策时 , 能够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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