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一名95后男子跟一名85后女子相恋,相处过程中,女子怀孕


广西贵港,一名95后男子跟一名85后女子相恋,相处过程中,女子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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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一名95后男子跟一名85后女子相恋,相处过程中,女子怀孕


【广西贵港,一名95后男子跟一名85后女子相恋,相处过程中,女子怀孕】广西贵港 , 一名95后男子跟一名85后女子相恋 , 相处过程中 , 女子怀孕 。 但男子考虑到女子存在的特殊情况并未同意与之结合 , 两人就此分手 。 但女子却没有将孩子引产 , 反而将其生育之后 , 将男子起诉至法院 , 索要一系列的费用 。

原来 , 男子匡某与女子李某曾是同事关系 , 认识之后 , 李某对匡某说自己是90后 , 匡某对李某非常欣赏 , 一段时间接触后 , 两人坠入爱河 。 成年人的世界直来直去 , 确定恋爱关系后 , 两人也发生了关系 。



但好巧不巧 , 李某怀孕了 。 事后 , 匡某非常高兴 , 开始跟李某商量结婚事宜 , 但李某却愁容满面 , 令匡某疑惑不解 。 细问之下 , 李某向匡某坦白 , 自己是一个85后 , 跟匡某相差10岁 。 匡某虽然觉得遭到了欺骗 , 但还是深爱李某 , 思虑之后向李某表态 , 愿意跟李某步入婚姻殿堂 。 但李某还是没有高兴 , 又向匡某坦白一个事实、提出一个要求 , 那就是自己还有一个私生子 , 希望匡某跟自己一起抚养 。 这下匡某有些不知所措 , 考虑之后向李某提出了分手 。 但李某却在分手之后选择将孩子生下 , 1年之后 , 李某向匡某起诉至法院 , 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2.赔偿自己因为生育产生的工资损失25000元;3.判令匡某向自己支付保姆费用万余元、去月子中心进行产后恢复产生的费用万余元以及其他医疗费用 。


看完案情之后 , 你觉得匡某应该向李某支付上述费用吗?

1.关于抚养费

我国《民法典》规定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 , 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根据前述规定 , 匡某与李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 没有建立夫妻关系 。 所以 , 两人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 匡某作为不抚养子女的一方 , 应该承担抚养费 。

可能有网友觉得 , 毕竟匡某已经与李某分手 , 言外之意也是不想让李某生下孩子 。 但李某却生下了孩子 , 在这种情况下 , 匡某也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 , 匡某是没有权利依据这个事实拒绝支付的 。 法院一般会认为 , 这主要还是从尊重生命及保护胎儿、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及抚养子女系父母的义务来说 , 在这些重大法律利益面前 , 匡某还是需要支付抚养费 。



2.关于工资损失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载明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根据前述规定 , 无论李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 李某都不会产生工资损失 , 都由相应的责任机构或单位向李某支付 。 所以 , 李某主张的工资损失并不存在 。

3.关于保姆费用、到月子中心进行恢复产生的费用及其他医疗费用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 , 需要先明确一个事实 , 那就是男女相处期间 , 女方怀孕而进行生育或中止妊娠时 , 必然会给女方的身体带来伤害 。 这个伤害事实在法律上并不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 因为男女双方对这个事实产生并没有过错 。

但女方毕竟出现了损害 ,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基于公平原则 , 采取双方分担损失的补偿方式 。 这已经被部分省份的司法文件得到认可 。

比如江苏高院发文规定 , 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 , 不予支持 。 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 , 可以支持 。

但这个费用必须是合理费用 , 不能是高消费的内容 。 所以 , 像请保姆和去月子中心的花费属于高消费 , 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所以 , 根据前述分析 , 法院支持了部分医疗费等费用 , 调整了偏高的抚养费 , 驳回了李某要求的保姆费用、工资损失及到月子中心恢复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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