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赵大爷在银行存款3000万,谁知,到期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转走


河北石家庄,赵大爷在银行存款3000万,谁知,到期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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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赵大爷在银行存款3000万,谁知,到期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转走


河北石家庄 , 赵大爷在银行存款3000万 , 谁知 , 到期取款时 , 得知存款已被他人转走 , 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 请求赔偿本金及利息 , 法院这样判决 。

事情是这样的 , 赵大爷去银行办理业务时 , 经大堂经理范某介绍 , 他们银行现在有贴息存款业务 , 但是需要500万元起步 , 存期一年 , 除了正常的银行利息以外 , 还有额外4%的贴息 。

【河北石家庄,赵大爷在银行存款3000万,谁知,到期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转走】

赵大爷经过计算 , 觉得该存款业务收益比理财都高 , 遂经过和家人商量 , 来到银行 , 在柜台办理存款3000万 , 存期一年 , 年利率3.3% 。

存款不久 , 赵大爷就收到了银行支付的贴息120万元 。 但是 , 存款到期后 , 赵大爷去银行取款 , 却得知3000万已被他人通过网银全部取走 。

赵大爷非常郁闷 , 自己只办理了存款 , 从来没有办过网银 , 怎么会被人通过网银转账呢?但是银行工作人员教经过查询 , 告诉赵大爷 , 他确实办理了网银 。

原来 , 赵大爷在银行存款两天后 , 范某电话联系赵大爷 , 为了账户安全 , 让他来银行完善一下手续 , 随后赵大爷来银行签了一堆手续 , 而范某趁机给赵大爷重新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和开通了网银 。

之后 , 范某将银行卡和网银交给犯罪嫌疑人董某 , 董某利用获得的网银和银行账户 , 将赵大爷的存款取走 , 并按照范某的指示 , 给赵大爷的账户支付利息120万 。 赵大爷得知上述上述情况后 , 赶紧联系范某 , 但是从银行工作人员了解到范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让赵大爷去报案 。 但是赵大爷从办案民警口中得知 , 范某和董某涉案资金特别巨大 , 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 于是 , 赵大爷便到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银行赔偿 , 理由为:第一、他将3000万存入银行 , 就和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 , 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存款安全;第二、他是在银行大堂经理的介绍下 , 才得知上述存款业务有贴息 , 所以他不存在为获取高额利息而存款的问题;第三、范某主张他将存款借给董某使用 , 但是他和董某并不认识 , 他不会为了7%的收益 , 将3000万借给一个陌生人;第四、他的网银和相关账户是在范某的欺骗下办理的 , 他对此不知情 , 所以不存在将网银和银行账户交给范某使用的问题;

第五、范某作为银行大堂经理 , 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的存款 , 银行监管不力 , 对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银行则辩称:

第一、从银行的办理流程来看 , 赵大爷办理优盾和相关银行账户时 , 都有其本人签字 , 银行办理流程规范 , 赵大爷应该自己负责;

第二、范某在公安机关供述 , 赵大爷办理优盾和银行卡后 , 交给他保管 , 赵大爷对此存在过错;

第三、赵大爷的120万元利息系董某支付 , 说明赵大爷将存款通过范某借给董某是知情的 , 赵大爷和董某系借贷关系 , 赵大爷应该向董某进行追偿;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赵大爷与银行是否存在合法存款储蓄关系

一方面 , 赵大爷将3000万存入银行 , 就和银行形成了合法存款储蓄关系 , 银行有义务保障赵大爷的存款安全‘;

另一方面 , 赵大爷并不认识董某 , 其换取年利率7%的利息 , 将3000万借给董某 , 不合常理 。 因此 , 银行主张赵大爷将钱借给董某没有证据支持 。

第二、关于银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 是否应当承担向赵大爷支付存款本息的责任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 代理行为有效 。

本案范某作为银行的大堂经理 , 在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赵大爷办理开户、开通两张银行卡的网银 , 且在业务凭证上加盖“现场管理范某”的名章 , 其行为代表银行 。

对到银行营业场所来办理业务的普通储户赵大爷来说 , 其有充分理由相信范某的所说所做即代表银行 。

第三、金融机构的各类业务有复杂且严格的业务流程、格式化的表格和内容繁杂的合同 , 理论上每一位客户都应当认真阅读、全面充分理解后再签字 , 但客观上即便有一定社会经验的顾客也很难在窗口办理业务的时段 , 对相关资料全部阅读并通过自己的认知进行充分的理解 , 更何况赵大爷是一个年逾古稀的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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