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故意的!看一眼,就要赔偿26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二 )


因此 , 男子何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 , 还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
3、自己被男子何某侵犯隐私权后 , 身心健康遭受到了严重损害 , 茶饭不思 , 精神恍惚 , 无法正常工作 , 已有19个月没有工作了 。
因此 , 男子何某应赔偿自己19个月的误工费6.65万元、加上精神损害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一共12.9万余元 。
房主黄某和男子何某一起 , 共同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 给自己造成了损害 , 也应当承担同样的赔偿责任 , 即12.9万余元 。
男子何某和房主黄某 , 二人一起应当赔偿自己各种经济损失 , 合计约26万元 。



法院审理过程中 , 男子何某和房主黄某均提出了答辩 。
男子何某称自己事先并不知道女子蒙某在卫生间洗澡 , 事发时她也没有开灯 , 没有锁门 , 自己不是故意偷看的 。
再说发现卫生间有人后 , 自己立即退出来了 , 没有侵犯其隐私权 。
同时 , 正常人绝不可能如此脆弱 , 其即使19个月不工作 , 也与自己无关 , 女子蒙某的经济损失 , 自己不应当赔偿 。
房主黄某的答辩意见 , 和男子何某一样 , 也拒绝承担女子蒙某的所有赔偿责任 。
法院审理后提出 , 本案女子蒙某提起的是侵权之诉 , 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方面 , 一是被告男子何某的行为 , 是否侵犯了女子蒙某的隐私权;二是女子蒙某提出的赔偿请求 , 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



法院随后认为: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认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 应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分析 , 即1、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2、存在损害后果;3、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4、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 , 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本案中 , 男子何某因为内急上厕所 , 发现女子蒙某在里面洗澡后 , 立即退了出来 , 说明其没有偷看的故意 , 主观上不具有侵犯女子蒙某隐私权的故意 。
同时 , 房主黄某 , 虽然在卫生间的门锁坏了后未及时更换修复 , 以及没有能够成功调处化解两人的争议 , 存在一定的过错 。 但是 , 这并不构成其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
第二、从客观上看 , 男子何某进入卫生间的时间非常短 , 况且事发突然 ,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法律上要求的损害后果不存在 , 或者说十分轻微 。
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明确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女子蒙某精神上遭受到了严重损害 , 以及其19个月未工作 , 与该损害有关 , 因此 , 根据“谁主张 , 谁举证”的规定 , 本案女子蒙某的诉讼请求 , 没有证据证明 , 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
最后 , 法院作出判决 , 驳回了女子蒙某的诉讼请求 , 同时 , 本案诉讼费1719元 , 全部由女子蒙某承担 。
【律师看法】


本案一经媒体报道 , 便在网络上引发了大量讨论 , 许多网友说 , 这女子蒙某是小题大做 , 想钱想疯了 , 自己洗澡不开灯 , 不关门 , 被人无心看了一眼(也有人提出 , 当时黑灯瞎火的 , 时间又短 , 根本不可能看见什么)便提出高达26万元的天价赔偿 , 简直就是“敲诈” 。
但是 , 从法律的角度看 , 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 这一点 , 无可厚非 , 更不能称作是“敲诈” 。
只是 , 她起诉后 , 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 则属另外一回事了 。
下面 ,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 , 本案女子蒙某 , 为何不但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得到 , 反而贴上了1719元的诉讼费 , 同时名誉损失和道德评价的降低 , 更是无法用金钱衡量 。
她“赔了夫人又折兵” , 法律上的原因 , 有以下几点:



一、本案女子蒙某提出的侵权诉讼 , 法律上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对于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 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要件 , 即:
1、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
3、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4、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 , 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本案中 , 男子何某的行为 , 首先从主观上看 , 他因为内急上厕所 , 撞见女子蒙某在卫生间洗澡后 , 立即退了出来 , 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侵犯女子蒙某隐私权的故意 。
其次 , 损害后果也难言存在 , 没有证据证明因男子何某的行为 , 给女子蒙某造成了损害 , 或者说 , 损害后果十分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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