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分手时写的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上海奉贤:分手时写的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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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分手时写的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上海奉贤:分手时写的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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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 , 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往来 。 感情好时如胶似漆 , 送红包、送礼物……分手时开始算“总账” 。 那么分手时打的借条 , 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来看本期奉法说案:

案件概况
刘某与王某曾是一对情侣 。 两人2020年初相识后 , 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相处 , 两人产生了诸多矛盾 , 双方关系也逐渐走向了破裂 。
分手时 , 王某向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 , 确认向刘某借款22万元 。 之后 , 因为王某迟迟没有还钱 , 刘某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2万元 。
刘某认为:
两人恋爱期间 , 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借钱 , 原告通过微信累计转给被告13.9万余元 。 此外 , 原告为被告购买手表、衣物、家具等累计花费5.9万余元 。 分手时 , 双方经过对账 , 剔除了节日红包和购买礼物的花费后 , 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的金额为22万元 , 于是出具了对应金额的借条 。
王某认为:
借条是在原告胁迫之下写的 , 应属无效 。 原告给被告的转账 , 以及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手表、衣物、家具等都发生在两人恋爱期间 , 有些还是为了两人婚后使用 , 均属于原告对被告的赠与 , 不应认定为是借款 。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原被告恋爱分手后 , 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 , 形成了在案“借条” , 该借条属于结算合约 , 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 。 转化型的借贷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 , 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 。
具体到本案中 , 除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外 , 还应综合考虑除款项往来外的其他事实 , 如共同支出的承担约定、购买物品的支付约定等 , 故原告提供的款项交付虽与借条金额不完全对应 , 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 被告抗辩称借条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所写 , 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 本院难以采信 。 借条出具后被告曾支付给原告3000元 , 该款项应作为还款予以扣除 。
因此 , 上海奉贤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刘某借款217000元 , 并支付相应利息 。 目前该案已生效 。
法官心语

主审法官:
李越峰
柘林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转化型的借贷关系 , 这种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 。
原被告恋爱分手后 , 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 , 形成了在案“借条” , 该借条属于结算合约 , 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 。 转化型的借贷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 , 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 。
所谓“分手费” , 在司法实践中是指情侣分手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的金额 , 通常是赔偿所谓的“青春损失费” , 这种赔偿一般是于法无据的 , 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 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但本案中 , 原被告之间分手时签订的“借条” , 是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后而形成 , 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 , 并不是所谓的“分手费” ,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
分手之后 , 双方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理问题 。 如果经济往来较多 , 应友好协商处理 , 可以签订一份详细的结算协议 , 避免后续纠纷 。 如果存在一方被另一方胁迫签字的情形 , 被胁迫一方应当在事后及时报警求助 。
素材提供:柘林法庭
文字:许思达
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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