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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 , 一男子在路上捡到200元钱、一张银行卡及一张纸条 。 随后男子拿着该银行卡来到ATM , 并按照纸条上的一串六位数字输入密码 , 居然成功了 。 男子取出20000元后 , 又主动交回派出所 , 但仍被认定构成犯罪 , 这是为何?
宋先生在路上行走时 , 无意中发现地上有200元钱 , 打开一看 , 百元大钞里面还包着一张银行卡 。 再仔细一看 , 里面还有一张写着一串6位数字的小纸条 。 宋先生第一反应这是卡主为了防止忘了密码 , 而故意写在纸条上的 。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想 , 宋先生决定拿着银行卡去ATM验证一下 , 不曾想 , 这6位数字还真是这张银行卡的密码 。 随后宋先生鬼迷心窍 , 起了贪念并分四次取出2万元 。
【江西鹰潭,一男子在路上捡到200元钱、一张银行卡及带密码纸条】
宋先生回家把此事告知妻子后 , 妻子表示这种行为不可取 。 宋先生仔细一想 , 有道理 , 于是其打算将钱存回银行卡上 。 可不曾想 , 由于卡主已经挂失 , 宋先生将银行卡一插入ATM , 就被吞卡 。
随后宋先生拿着20000元到派出所 , 向民警说明情况 , 并将钱送给公安民警 。
后经警方调查得知 , 原来这张卡的主人是曾先生 , 其当时准备200元现金和银行卡交给侄子作为读书时的生活费 , 可其因为怕侄子忘记密码 , 所以又将密码写在小纸条上 。
最终 , 警方仍认定宋先生的行为构成犯罪 , 并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
1、有网友不解 , 为什么宋先生主动将钱还回去 , 还会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 , 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构成犯罪的 , 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规定 , 冒用他人信用卡 , 非法取得5000元以上的 , 应予以立案 。
也就是说 , 由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拾到别人银行卡并到ATM取钱5000元以上的 , 就构成犯罪 。 因此 , 即便宋先生将钱还回去 , 也不影响其之前行为的定性 。
具体而言 , 信用卡诈骗罪不仅是行为犯 , 同时还是数额犯 。 换句话说 , 即便是捡到的银行卡 , 宋先生唯一能做的是交给公安机关或银行处理 , 绝对不能拿着去取钱 , 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 如果取钱金额超过5000元就构成犯罪 。 且只要取了这么多钱 , 就是犯罪既遂 。 事后即便存回去 , 也不影响其行为是犯罪既遂的定性 。
刑法第196条规定 ,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2万-20万元罚金 。
2、宋先生有三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首先 , 宋先生拿着20000元到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可以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其次 , 宋先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 认罪认罚 , 可以减少15%以下基准量刑;
最后 , 宋先生将20000元还给曾先生 , 减少曾先生的经济损失 , 不管有没有获得谅解 , 都可以减少20%以下基准量刑 , 获得谅解可以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
综上 , 由于宋先生主观恶意不大、犯罪情节轻微、警方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 且具有多个可从轻和减轻情节 , 故其最终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
虽然宋某最终可能会获得缓刑 , 但其因一时贪念而被刑事处罚的记录将伴随其终身 , 这一点 , 大家应当引以为戒!即不论在任何时候 , 都务必要遵纪守法 , 切勿动歪心思 , 否则必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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