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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成都 。 黄某和杨某三胎生了个儿子 , 二人以72000元和660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将孩子送养给他人 , 事情败露后最终判决大快人心 。
据报道 , 2023年1月3日四川成都审理了一起亲生父母将自己孩子有偿送养给他人的案件 。
黄某、杨某是一对90后夫妻 , 结婚后孕育有两女儿 , 在怀上第三胎后 , 二人迫于住房压力、教育压力、经济上的不宽裕以及两个孩子的抵触等因素 , 夫妻俩于是商量决定等孩子出生后将孩子有偿送养 。
于是 , 黄某在2020年10月发布送养信息 , 蒋某、阳某夫妇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 , 在网上看到黄某发布的送养信息后 , 立即联系上黄某 , 双方约定见面谈详细事宜 。
在通过见面详谈以及后续的沟通中 , 双方约定以7.2万元送养待产婴儿 , 同年11月3日左右 , 黄某的妻子杨某顺利诞下一子 , 于是黄某立即联系蒋某 , 双方按照之前的约定 , 待蒋某将钱付给黄某后 , 黄某将小孩送交给蒋某 。
送养不久后 , 黄某跟蒋某产生矛盾 , 黄某因心里不满 , 遂把送养孩子一事告知给民警投案自首 , 自首后 , 新生男孩被解救归还 。
据后续跟进 , 孩子归还后由其奶奶一直在照顾抚养 , 但孩子并未摆脱被父母送养的厄运 。
【四川成都,90后夫妻以7.2万和6.6万的价格两次将儿子有偿送养他人】
2021年4月 , 黄某与另外一女子通过办理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 , 双方约定将男孩以6.6万元的价格卖出 。
1、针对黄某、杨某这种将自己的孩子送养他人的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罪?又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二人构成儿童拐卖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 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
黄某和杨某虽然是男孩的亲生父母 , 但是从胎儿降生之后就是一个独立的自然人 , 和成年人一样拥有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
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 , 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
黄某和杨某将孩子卖给他人 , 孩子整个过程中处于被人控制摆布的状态 , 并且被人当做商品来出售 , 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 。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 , 黄某和杨某提前一个多月发布送养信息 , 并与蒋某夫妇提前约定好以7.2万元的价格有偿送养 , 二人主观上也有出卖的目的 , 因此可以认定为二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 拐卖妇女、儿童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
2、蒋某夫妇和另一名想要买男孩的女子 , 在这件事中是否违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收买被拐儿童 ,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属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 涉嫌侮辱他人 , 侵犯了儿童的权利 , 因此 ,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 属于刑事犯罪 。
最终 , 经审理查明后 , 认为黄某、杨某作为新生孩子的父母 ,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 并且先后两次出卖亲生子女 , 构成拐卖儿童罪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缓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对于黄某杨某先后两次出售亲生儿子一事 , 您认为对他们的处罚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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