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称 , 转走王女士钱的人只是一名实习生 , 早就离开了他们行 , 所以这件事和他们无关 , 王女士应该去找转走她钱的人 , 而不是和自己纠缠 。 并且该行还说 , 就算王女士上告也赢不了 。
最终 , 王女士表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女士出于信任将钱存进该行 , 没想到原本以为最安全的地方 , 却成了最没有保障的地方 。
从法律角度来说 , 这件事应如何定性?
1、王女士将钱存入该行却被柜员转走 , 转走她钱的人到底是犯了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这两种都是非法占有 , 但是客体要件却有所不同 , 非法侵占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具体而言就是 , 犯罪嫌疑人侵占的是王女士的个人存款 , 而不是该行的财产 , 因此这件事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三十万至五十万的 , 构成数额特别巨大 。 《刑法》第264条规定 ,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王女士205万存款都被为她办理存款的柜员盗取 , 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 , 嫌疑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将被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205万中没花完的部分 , 嫌疑人应退还给王女士 。
现在难办的是 , 嫌疑人已经将这笔钱的大部分都挥霍一空 , 被他花掉的部分该怎么办?王女士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吗?
2、存款行在此事中是否有责任?王女士能否向该行追责?
说到这里 , 我们就要了解清楚钱存了后 , 它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 一般人都认为 , 不管我的钱存在哪个行里 , 这些钱都是我的 。
这种认知其实是不准确的 。 钱存进去后 , 如果我们拥有它的所有权 , 就对它有占有、收益、处分、支配权 。 但现实是钱一旦存进去后 , 我们并不能对这些钱随意支配和处分 , 除非我们重新把它取出来 。
具体到王女士这件事中 , 这笔205万的存款存进去后 , 她暂时失去了对这笔钱的支配权 , 她和该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 , 从财务方面来讲 , 她属于债权人 , 这笔钱在该行的账面上叫负债 。
该行不管是将这笔钱用于何处 , 这笔钱的收益、支配权等都是归于该行的 , 这笔钱带来的收益 , 该行也不可能交给王女士 。
因此 , 王女士将钱存了后 , 该行对这笔钱是有保管义务的 , 不能说有收益了归该行 , 出问题了风险就算储户的 , 这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 ,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也有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王女士的钱被转走 , 该行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 , 未对王女士进行提醒 , 更未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 该行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 , 王女士起诉该行是最正确的做法 , 如果该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不存在过错 , 就应当认定该行确实存在过失及侵权 , 王女士可以向该行讨要205万存款及利息 。3、既然盗取王女士存款的嫌疑人和存款行都属于侵权方 , 这笔钱到底该由谁赔偿给王女士呢?
王女士的钱是通过正规渠道存进去的 , 该行有替她保管的义务 , 钱被转走该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该行和转走王女士钱的柜员间的责任划分 , 要看柜员是否如他们所说是临时工 。
不管柜员有没有离职 , 他在帮王女士办理存款时如果是正式工 , 该行就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确实如该行所说他是临时工 , 柜员就应承担主要责任 。
最终的责任到底应如何划分 , 要经过审理才能确认 。
钱并不是存起来就可以不管了 , 应当经常查看 , 以确保自己的存款安全 。
对于王女士205万存款柜员转走花掉一事 , 您认为应当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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