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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林,一男子在耕地上擅自建房,被自然资源局罚款3.9万元】

黑龙江海林 , 一男子在耕地上擅自建房 , 被自然资源局罚款3.9万元 , 并责令男子恢复原貌 , 男子不服 , 认为处罚不当 , 遂将对方告上法院 。
(来源: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 , 自然资源局接到举报称 , 高某某未经批准 , 擅自在耕地内建房 , 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据此 , 自然资源局要求高某某限期十五日内拆除所占耕地上的建房98.45平方米 , 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占用390.85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 共计39009元 。
面对处罚 , 高某某不服 , 在高某某看来 , 自己并未违反规定 。 高某某诉称:
其一 , 其建房地点已不是“耕地” 。 该地点原本可以种植农作物 , 但是公路改线时 , 因道路设计、施工问题造成土地每年雨季时形成水淹地 , 雨水退后又留下大量砂石 , 日积月累已是无法耕种的荒地、劣地 , 已不符合耕地的条件 。
其二 , 他家的土地无法耕种后 , 并未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而是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 , 利用被水冲毁的荒地、劣地 , 并用石毛子垫了一米多高后 , 建设了房屋 , 用于食用菌种植基地 。
因此 , 他并不存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 , 相反 , 他的行为本身是利用荒地、劣地从事农业多种经营、种植的合理合法行为 , 是变废为宝实现土地综合利用的有效手段 , 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一、高某某是否属于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意思就是说 , 如果未经批准 , 私自建房便属于非法建房 。 高某某的违法行为有四个:
首先 , 高某某的违法行为 , 是信访局接他人举报而转送至自然资源局的线索 。
其次 , 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经现场实地调查后 , 确认高某某在耕地内建房属实后 , 向高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告知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听候处理 。
另外 , 经查卫星图片、土地利用规划及高某某的本人笔录可知 , 高某某违法建房的地理位置为耕地 , 其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 又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 故其建房行为是违法行为 。
最后 , 村民委员会没有权利改变土地的性质与用途 , 改变土地使用的性质与用途的职能只能由政府部门行使 。
因此 , 在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没有审批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情况下 , 擅自在耕地上建房且未经审批 , 在法律上 , 高某某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 。
二、自然资源加油处罚程序是否正确?
首先 , 本案中 , 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未经自然资源行政机关批准 , 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建房 , 依法应予以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 依照本法规定 ,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 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 ,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然而 , 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 给予高某某六个月起诉期限 ,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限期拆除起诉期限特殊规定 。
其次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然而 , 自然资源局对高某某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前 , 未经自然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 , 而是由自然资源局所属执法监察局集体讨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