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花1480元购买2条中华香烟,刚抽一口就觉不对劲!


广东广州,一男子花1480元购买2条中华香烟,刚抽一口就觉不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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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男子花1480元购买2条中华香烟,刚抽一口就觉不对劲!


广东广州 , 一男子在小区门口的便利店 , 买了两条华子牌香烟 , 之后托朋友去取 , 万万没想到 , 朋友取回得却是假烟 , 店老板翻脸不认账 , 男子多次退货未果后 , 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 。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 , 李先生在家招待亲朋好友吃饭 , 不料在吃饭的途中 , 突然发现家中用来招待的香烟没有了 。

于是 , 李先生通过微信联系了小区门口的便利店老板 , 并向对方支付了1480元 , 随后让一位没喝酒的朋友去取 , 李先生则在家里招待众人 。

可令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 , 买回来的香烟才刚刚吸了一口 , 就感觉到刺鼻难闻 , 显然这是假烟 。

由于担心明天便利店老板不认账 , 李先生便在朋友的催促下 , 来到了便利店 , 找到了老板顾某 。

向顾某说清楚事情的原委后 , 李先生只是希望对方能够原价退款 , 也不想着额外的索要赔偿 , 可万万没想到 , 顾某竟然翻脸不认人 。

双方争执不下 , 李先生选择向警方报警 , 警方到来后 , 对现有证据进行了固定 , 李先生也将两条拆封的华子牌香烟送往烟草公司进行鉴定 , 后经鉴定 , 两条香烟均为假烟 。



随后 , 李先生一纸诉状将顾某告上法院 , 向顾某索要10倍赔偿 , 也就是14800元 。

顾某辩解称:

其一、事发当时 , 来店里购买香烟的并不是李先生 , 现有证据无法排除香烟中途被掉包的可能性;

其二、烟草公司曾在案发后 , 来店铺内搜查 , 并未发现任何的假香烟 , 这足以推断涉事香烟不是出自自家店铺;

其三、李先生称自己的香烟买回去后招待朋友用 , 但结合正常人的消费习惯 , 肯定是先抽完一条 , 再去拆封另一条 , 但李先生直接拆封两条 , 很明显李先生有故意谋利的不良动机 , 遂应当予以驳回 。


1、从目前双方的说辞来讲 , 双方各执一词 , 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 但法律讲究的是证据 , 双方谁的证据充分 , 谁就有可能胜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法庭上 , 李先生邀请几个朋友出庭作证并且提供了微信转账截图 , 以此证明事发当时 , 确实是李先生付款后 , 委托朋友去便利店取烟 。

至于为何两条香烟都拆封的缘故 , 李先生也作出了解释 , 事发当时 , 众人发现一条香烟的味道不对后 , 就想看看另一条香烟的真伪 , 所以两条香烟都被打开 。

顾某未提交任何证据 , 但坚持认为对方有掉包后刻意讹人的可能 。

3、根据目前双方提交的证据 , 显然无法做到排除合理怀疑 , 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掌握的证据标准不一样 , 相比刑事诉讼严格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民事诉讼讲究的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关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 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 , 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 ,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 , 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 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

具体到本案中 , 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的真相 , 调取了小区案发时的监控视频 , 虽然无法做到监控全覆盖 , 但从中可以推断出 , 李先生的朋友在取烟的过程中 , 并未离开小区 , 这也就排除了掉包的可能性 。
【广东广州,一男子花1480元购买2条中华香烟,刚抽一口就觉不对劲!】


至于实际购买者李先生 , 其在发现香烟是假烟后 , 第一时间找顾某核实 , 在遭到顾某拒绝后 , 又及时的报警固定证据 , 李先生的行为符合一个正常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 故应当认定李先生的香烟就是出自顾某的店内 。

至于顾某主张的李先生可能故意讹人的行为 , 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 不应当予以采纳 。

最终 , 一审法院认定了李先生的两条假烟出自顾某的便利店 。

4、在确定购买到假烟的情况下 , 李先生是否可以要求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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