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请朋友吃饭,二人来到一家特色饭店,点了一份大盘鸡


河南郑州,一男子请朋友吃饭,二人来到一家特色饭店,点了一份大盘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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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一男子请朋友吃饭,二人来到一家特色饭店,点了一份大盘鸡


河南郑州 , 一男子请朋友吃饭 , 二人来到一家特色饭店 , 点了一份大盘鸡 。 可万万没想到 , 男子竟在这份大盘鸡中数出了11个鸡屁股 。 男子的朋友见状 , 调侃称这难道就是传说中的特色大盘鸡屁股?事发当天 , 陈先生带着朋友来到这家特色饭店吃饭 , 而大盘鸡是这家饭店的招牌 , 几乎是每桌必点 。 陈先生也点了一个大份大盘鸡 , 又点了几样小菜 , 然后来了几瓶啤酒 。

服务员上菜后 , 陈先生就招呼朋友动筷子 。 陈先生夹了一块鸡肉往嘴里塞 , 可他嚼了几下后 , 发现这块鸡肉软趴趴的 。 陈先生把嘴里的鸡肉吐了出来 , 发现竟然是鸡屁股 。 不过既然是大盘鸡 , 有鸡屁股也正常 , 陈先生也没多想就夹了第二块鸡肉 , 结果还是鸡屁股 。 这下陈先生不淡定了 , 他的朋友也发现了异常 , 于是二人就在这盘大盘鸡中挑起了鸡屁股 , 最终挑出了11个鸡屁股 。 这本来一盘大盘鸡就没多少鸡块 , 结果鸡屁股就有11个 , 这还怎么吃?陈先生生气地找来老板 , 要求老板给个说法 。 老板看到这11个鸡屁股 , 也是懵了 , 于是跑去问了厨师 , 这才得知是厨师把鸡屁股当做鸡块一起烧了 。 随后 , 老板向陈先生道了歉 , 并重新做了一份大盘鸡 , 又另外送了两个小菜 。 陈先生也就没有为难老板 。


1、此事一出 , 有网友不淡定了 , 这鸡屁股可是好东西 , 当初驱车200里路 , 就为了那口烤鸡屁股 , 那味道太美了 。

不过有网友就有点接受不了 , 称大盘鸡本来就没多少鸡块 , 居然放了11个鸡屁股 , 那就没多少鸡块了 , 这不是在欺诈消费者吗?

其实 , 鸡屁股和榴莲有点类似 , 喜欢吃的人非常爱吃 , 但不爱吃的人就会觉得恶心 。 不过话说回来 , 鸡屁股确实是一道菜 , 也是能吃的 , 老板并不算是故意欺诈消费者 。

2、从法律上来讲 , 厨师在大盘鸡中放了很多鸡屁股 , 这侵犯了陈先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

首先 , 知情权 , 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比如:陈先生点了份大盘鸡 , 他有权知道这份大盘鸡中的鸡块是鸡的哪个部位 。 如果在陈先生的要求下 , 厨师不告知 , 这就侵犯了陈先生的知情权 。









其次 , 选择权 , 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

比如:有人爱吃鸡屁股 , 但陈先生不爱吃 , 那么爱吃的人就可以要求厨师多放鸡屁股 , 陈先生可以要求不放鸡屁股 。 这是陈先生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 。

第三 , 公平交易权 ,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 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 。

陈先生来到这家特色饭店吃大盘鸡 , 他付了钱就想多吃几块鸡块 , 那么饭店就应当提供符合陈先生口味的鸡块 。 既然饭店提供的这份大盘鸡 , 大部分都是鸡屁股 , 而陈先生也不爱吃鸡屁股 , 所以这顿饭无法达到公平交易的程度 。

那陈先生能向饭店主张退一赔三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一赔三 , 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 上述规定中退一赔三的前提条件 , 就是经营者要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 。

也就是说 , 如果饭店厨师只是因粗心弄错了 , 其并没有欺诈陈先生的故意 , 那么陈先生就不能主张退一赔三 。 这里的证明责任 , 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

现在饭店老板已经证实了是厨师粗心导致 , 既然如此 , 饭店就存在违约行为 , 而不是消费欺诈行为 。

民法典第583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 应当赔偿损失 。

也就是说 , 如果陈先生是那种特别芥蒂的人 , 这咬了一口鸡屁股会浑身难受 , 或者吃了鸡屁股会过敏的话 , 饭店老板除了重新给陈先生换道大盘鸡 , 还应当对赔偿陈先生的额外损失 。

最后 , 这做菜和做人一样 , 都要用足心思 , 才能让顾客满意 。 饭店卖的不应该是情怀 , 而应该是食材和口味 , 只有这两样对了 , 顾客才会心甘情愿的买单 。 希望这家饭店的厨师以后不要再犯如此低级的错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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