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3月1日起施行!( 三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省域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协助配合 , 依法做好调查取证、案件移送、处理结果反馈等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以及通信等主管部门协作配合 , 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实现数据共享 , 完善案件移送、处理、信息通报等制度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信用监管 , 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 。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 , 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 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 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责任约谈情况应当依法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公职人员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3月1日起施行!】来源 | 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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