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辩法析理断家事,温情判决促反思】

在古代 , 孝悌恭敬是伦理道德的重要范畴 , 兴业立家是人生奋斗的基本追求 。 今天的生活格局虽然发生巨变 , 但人们对和睦温馨的家庭氛围和包容友爱的家庭关系的追求和向往从未改变 。 家 , 是一个承载着太多美好期望 , 同时也见证着矛盾和纠纷出现的地方 。 因一套房屋而产生家庭纷争 , 心生嫌隙甚至反目的案件屡见不鲜 , 但究竟该如何化解恩怨、平复家庭关系 , 充分发挥司法对和睦家风的教育和引导 , 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 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南、王某英系原告刘某峰父母 , 三人曾共同居住在父亲刘某南退休前所供职的某研究所分配的房屋中 。 2008年 , 儿子刘某峰在缴纳经过父亲工龄、职位折价后的相应价款后 , 取得了该房屋私有房屋产权证 。 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 , 刘某峰先后多次向该研究所转款购房款共计38万余元 。 在此期间 , 2017年1月 , 刘某南、王某英向刘某峰出具证明 , 明确表示在刘某峰支付完全部购房款49万元后 , 该研究所分配的新房房产所有权由其享有 。 但在2020年6月5日 , 刘某南向刘某峰表示 , 其将自己支付最后一次尾款 , 不需要刘某峰继续支付 , 并按之前的购房收据向刘某峰返还其已付的购房款 。 经双方多次沟通 , 刘某南于2020年6月8日将刘某峰先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其主张的利息共计45.8万元转入其账户 。 之后 , 刘某峰就该房屋因市场变化产生的差价部分向刘某南主张损失 , 双方未达成合意 , 刘某峰诉至法院 。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 刘某南、王某英二被告与原告刘某峰之间先前达成的“由原告缴纳单位购房款而取得房屋”的合意、旧有房屋折价冲抵及分批次缴纳新房购房款等系列行为 , 是否仅为普通的房屋买卖行为和由此产生的纠纷 。 显然 , 在综合考虑系争房屋购房资格来源、购房款金额的确定、正常的房屋买卖市场加价可能性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因素之后 , 一审碑林法院认为本案不能简单认定为普通的房屋买卖行为及纠纷 , 而应是基于亲情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 。 原告虽不服提起上诉 , 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案看似因一套房屋而引发的家庭纠纷 , 但矛盾的背后则暴露出家庭关系的淡漠、疏离 , 甚至错位 。 正如一审判决中所指出的那样 , “双方应多检讨反思 , 原告应念及父母养育之恩多尽孝道 , 二被告亦应平衡好子女相互关系 , 不该亲一方疏一方 。 ”“天下之本在国 , 国之本在家” , 人不散 , 家就在 , 和睦的家庭永远是人疲惫时栖息的港湾和坚实的依靠 , 家和才能万事兴 , 家暖就会福气至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 , 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 可以适用习惯 ,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 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 , 该决议行为成立 。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 , 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韩茜茜)
来源: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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