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翁回乡投资遭羁押234天,无罪释放后病故,家属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富翁回乡投资遭羁押234天,无罪释放后病故,家属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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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翁回乡投资遭羁押234天,无罪释放后病故,家属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富翁回乡投资遭羁押234天,无罪释放后病故,家属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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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 , 早年在广东深圳创业成功的男子 , 受家乡招商引资的邀请后 , 卖掉资产回老家重新创业 。 事后男子因与合伙人发生纠纷 , 被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由批准逮捕 。 但最终因不构成犯罪被释放 。 男子因病死亡后 , 其家属却因超过时效被拒绝申请国家赔偿 , 且其民事侵权的诉求也不成立 。

1968年出生的陈先生早年到广东深圳创业成功 , 在过去20年时间内 , 积累下千万资产 。 后来由于家乡的主管部门到深圳招商引资 , 陈先生响应号召 , 不顾家人的劝阻 , 毅然卖掉全部资产决定回到乡下重新创业 。

回到家乡后 , 陈先生承包2000亩土地从事养殖业 , 并以55万的价格承包一处鱼塘5年的经营权 。 5年后该鱼塘重新招标 , 当地另一名商人晏某以254万投得6年的经营权 。 但此时陈先生已经在这个鱼塘处前后共投资了500多万元 。



随后陈先生与晏某协商成功 , 对方退出经营 , 由陈先生接手 。 事后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当地另一个老板游某 , 并决定与其合伙经营 。 但游某却独自与政府部门签订了6年经营权 , 价格是260万元 。

事后双方发生纠纷 , 游某以陈先生多次以各种方式破坏其正常经营为由报警求助 。 随后警方刑事立案侦查 , 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 。

被羁押234天后 , 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不是合作关系为由 , 对陈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 。 陈先生被释放后 , 曾入院接受治疗 。 两年后 , 陈先生因病死亡 。

事后陈先生的儿子想申请国家赔偿 , 但却被以超过时效、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的死亡与羁押有关系为由 , 拒绝其申请国家赔偿 。 可陈先生却声称自己并不知道申请国家赔偿是有时效规定的 。



一、检察院为什么没有认定陈先生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 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或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

注意!行为人必须是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

具体到本案中 , 由于检察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先生不是鱼塘的经营者之一 , 因此双方是属于民事纠纷 。

也就是说 , 由于刑法的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情况下 , 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的 。 因此 , 在不能证明陈先生不是经营之一的情况下 , 就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

换而言之 , 如果陈先生是合伙人之一 , 那其行为就不是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 , 故不构成犯罪 。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 ,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注意!本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 , 即陈先生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



二、陈先生家属为什么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首先 ,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 , 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 , 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

第39条同时还规定 , 赔偿请求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两年内 , 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的主张 。

也就是说 , 并不是陈先生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 而是陈先生应当在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算起两年内提出该主张 。 否则 , 就将视其放弃该主张 。

至于陈先生的儿子声称他们不知道有这一项规定 , 从法律上讲是说不过去的 。 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是知道或应当知道 。 即拿到不起诉通知就视为应当知道 。

三、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过错一方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民事侵权事实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 必须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且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主张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 。

也就是说 , 虽然错误羁押陈先生是一种过错行为 , 但要求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 家属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陈先生的死亡与两年前的错误羁押存在因果关系 , 否则家属的主张不会获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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