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案实质损害为100万元 , 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责任 , 扣除李某获得的利息13万元 , 该行应赔付李某43.5万元 。
一审判决后 , 李某和该行都提起上诉 , 但都被二审法院驳回 。
四、李某提起再审
再审认定的事实和一审、二审认定的一致 , 但是在责任划分上却有不同意见 。
1、该行柜员在办理业务时 , 未按照业务操作规程与储户本人核对、提醒 , 反而故意隐瞒转账情况 , 将李某的存款转账至犯罪人员祝某的账户 。
李某的存款被骗 , 因谢某系在代表该行与李某签订 , 并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实施犯罪 , 故对其该犯罪行为导致李某存款损失的后果 , 该行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2、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为高额贴息所诱惑 , 轻信听从犯罪人员的指引操作业务 , 缺乏审慎注意义务 , 存在一定过错 。
最终 , 再审改判银行承担百分之九十责任 , 赔偿李某783000元 , 李某本人承担百分之十责任 。
【浙江衢州,一男子存100万一年定期,取钱时被银行告知:一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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