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鉴定虽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但鉴定徒增诉累二审不予准许


申请重新鉴定虽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但鉴定徒增诉累二审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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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新鉴定虽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但鉴定徒增诉累二审不予准许


谷某某在王家镇王家村的承包土地上种植桃树 。 2019年8月17日 , 爱山农业公司雇佣人员在清理其公司使用的土地时 , 将谷某某所属440棵桃树砍伐 。 爱山农业公司承认侵权的事实 , 但认为系其公司雇佣人员误将谷某某所属树木砍伐 。

谷某某申请对上述440棵桃树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 。 方盛价格询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 , 该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出具评估报告 , 评估参考桃树市场平均价格得出结论:440棵桃树于2019年8月17日的财产损失金额为22 , 000元 。 谷某某预付诉讼中评估费3000元 。
谷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爱山农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110 , 000元;2.诉讼费由爱山农业公司承担 。
一审法院认为 ,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侵害物权 ,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 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 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谷某某在其承包地上种植桃树 , 爱山农业公司在未经谷某某同意的情形下砍伐其440棵桃树 , 侵害了谷某某的财产权益 , 谷某某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爱山农业公司赔偿损失 。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 方盛价格询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 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人员具有资质、评估意见明确 , 对该评估报告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 根据损失填平原则 , 一审法院确定谷某某的实际损失为22 , 000元 。 对于谷某某要求按照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清苗补偿标准中每棵的价值不应当低于250元计算损失的主张 , 于法无据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另外 , 诉讼中评估费系查明损失的支出 , 参照诉讼费的负担原则予以处理 。

一审判决:一、爱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谷某某财产损失22 , 000元;二、驳回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 , 原告谷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认为 , 爱山农业公司将谷某某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桃树予以砍伐 , 该公司亦同意赔偿谷某某的合理损失 。 关于诉争桃树的合理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 因本案亦并非因征地引发的补偿纠纷 , 涉案土地的经营权仍属于谷某某 , 故谷某某主张以市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诉争被砍伐桃树的价值 ,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二审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
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 , 诉争被砍伐的桃树属于密植状态的野毛桃 , 关于其实际价值 , 一审法院委托方盛价格询证有限责任公司就此进行价格评估 , 评估意见为诉争440棵桃树于2019年8月17日的财产损失金额为22 , 000元 。 谷某某对上述评估虽不予认可 , 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存在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方面的证据 , 其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 , 爱山农业公司亦同意 , 但二审认为涉案评估意见不存在应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 , 重新鉴定徒增当事人的诉累 , 二审对谷某某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 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 将其作为定案依据是正确的 , 二审予以确认 。

【申请重新鉴定虽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但鉴定徒增诉累二审不予准许】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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