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审查认为 , 陈某甲、于某、陈某乙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 , 被他人用于犯罪 ,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 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 , 对三人作出批捕决定 , 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 。
陈某甲、于某的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 取得谅解 。 三人均认罪认罚 , 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 。 检察机关将三名被告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 并提出量刑建议 。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期间 , 陈某乙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 庭审中 , 公诉人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 并指出 , 被告人通过采用手机定位、查看快递信息、蹲点守候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郭某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闵某 , 闵某据此信息将被害人郭某找到并杀害 。 根据《解释》的规定 ,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 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即属于此情形 。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 , 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判处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 并处罚金 。
【典型意义】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 , 构成犯罪的 , 应依法从严惩处 。
犯罪分子通过窃取、非法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谋取不法利益 , 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 要注意提高对快递地址、手机号码、定位信息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
打击行业“内鬼”内外勾连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营保健按摩中心 , 主要向产妇提供服务 。 吴某甲向被告人南宁市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韦某提出 , 由韦某提供产妇信息 , 并承诺发展一名客户给韦某50元至60元报酬 , 客户办卡消费则向韦某支付10%的提成 。
2018年至2020年6月 , 韦某欺骗同事登录该医院“护士站”系统查询产妇信息拍照发给自己 , 或自行查询科室电脑“桂妇儿”系统产妇信息拍照 , 将照片发给吴某甲 , 吴某甲、吴某乙利用上述信息安排员工电话联系产妇发展客户 。
经查 , 韦某向吴某甲、吴某乙出售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产妇健康生理信息500余条 。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韦某非法获取、出售产妇公民个人信息数量500余条 , 且韦某将其在履职中获得的信息出售给他人 , 依法应从重处罚 。 韦某等三人认罪认罚 , 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 。 检察机关对韦某等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
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期间 , 韦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 。 公诉人指出 , 涉案信息有产妇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 , 还涉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隐私信息 , 敏感程度高 , 韦某将在履职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出售给他人 , 不仅侵害孕产妇的个人权益 , 还危害了整个医疗体系的信用 , 依法应从重处罚 。 此外 , 吴某乙未直接参与获取信息 , 但与吴某甲共同出资购买信息 , 用于经营活动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意见 , 认定韦某等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分别判处韦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 , 并处罚金 。
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 促进案涉医院倒查信息安全管理状况 , 完善患者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与制度 , 从源头防范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
【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行业“内鬼”内外勾连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 , 对下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也应依法打击 , 实现全链条惩处 。
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医疗单位履行监管职责 , 预防和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的发生 。
来源:法治日报
【【以案普法】从严惩治!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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