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儋州,一男子擅自占用土地养鸡 ,被自然资源局罚款4.44万元( 二 )



最终 , 法院认为自然资源局未进行区分 , 一律按照非农建设进行处罚 , 明显不当 , 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 , 遂判决撤销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并责令被自然资源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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