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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儋州 , 一男子未经批准 , 擅自占用土地养鸡, 被自然资源局罚款4.44万元 , 男子不服 , 认为鸡仔长大后售卖便拆除 , 就算有过失 , 也应给予时间改正 , 协商未果后 , 男子将自然资源局告上法院 , 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
(来源: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罗某是一名外地人 , 十四年前 , 他租赁了农场的52.1亩园地 , 并在该土地上生产经营果农等经济作物和其他产业 , 租期为30年 。 六年前 , 罗某将原经营的猪栏 , 改造后开始养鸡 。
近日 , 自然资源局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 , 罗某未经批准 , 擅自占用农场的土地 , 用于建设房屋和养鸡棚 , 共计硬化土地面积370平方米 。
【海南儋州,一男子擅自占用土地养鸡 ,被自然资源局罚款4.44万元】
自然资源局认为 , 该项目用地不符合政府总体规划 , 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 且至今该设施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构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事实 。 故责令罗某: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恢复土地原状 。
二、按非法建设占用土地面积370平方米 , 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罚款 , 合计罚款44400元 。
罗某认为 , 自然资源局处罚明显不当 。
首先 , 临时搭建的370平方米养鸡棚在六年前就已建成 , 当时无人告知涉案土地被政府总体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 在他看来 , 涉案土地是园地 , 不是农田 , 而且 , 他搭建的养鸡棚没有硬化地板 , 不应按照120元/平方米罚款 。
其次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既然按照规定 , 不能在涉案土地搭棚养鸡 , 其坚决服从 。 只是正在饲养的鸡仔一时没法处理掉 , 现在处理会导致损失扩大 , 因此 , 等待过些日子 , 到春节卖掉鸡仔后 , 他就自行拆除 , 恢复土地原状 , 所以 , 就算他有些过失 , 也应该给予时间改正 。
那么 , 从法律角度来看 , 如何评价本案呢?
首先 , 《土地管理法》规定 ,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 如果建设占用土地 ,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 应当依法办理农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因此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变更用途前 , 需要依法办理农业转用手续 。
但是 , 涉案土地分为两块 , A块土地和B块土地 , A块土地为198.1平方米 , B块土地为171.9平方米 , 两者情况不同 。
其一 , A块土地搭建的是铁皮棚 , 用于养鸡和存放物品 。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 ,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 , 按农用地管理 , 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如此来看 , 自然资源局认为罗某进行非农建设 , 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属适用法律错误 。
其二 , B块土地建设的是住宅 , 明显属于非农建设 。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 擅自将基本农田5亩以下 , 或耕地10亩以下 , 或其他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 , 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 , 将给予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非法所得 , 处每平方米120元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 收回土地使用权 。
在这起案件中 , 罗某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实际面积为171.9平方米 。
其次 , 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在调查的基础上 , 向罗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告知罗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及相关权利 , 充分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 并对其申辩进行复核 ,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因此 , 自然资源局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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