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邻居孩子上下学,凭啥罚3万?”陕西男子起诉公路局( 二 )


并结合考虑到小王的动机并不恶劣 , 因此只对其罚了3万元 , 以示惩戒 。

但在法院的审理中 , 从道路客运经营的相关定义出发 , 需要符合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三个方面 , 才可以认定小王的行为具备道路客运经营的性质 。
一方面 , 小王每天接送多个孩子上下学 , 确实符合客车接送旅客的定义;另一方面 , 在接送孩子的同时 , 无论小王是出于什么理由 , 收下了对方的钱获得盈利也是事实 , 存在一定的商业性质 。
但从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这一点来看 , 小王的行为显然并不符合相关规定 。 毕竟小王接送的行为只是服务于周边的几个邻居 , 存在明确的目标 , 而不是向社会广泛揽客 , 并未对其他地方的人进行公开营利 。
【?“接送邻居孩子上下学,凭啥罚3万?”陕西男子起诉公路局】所以 , 基于以上种种 , 小王获得此次案件的胜诉 , 相应的 , 法院也依法撤销了公路局对小王的罚单 。 本是一桩善意之举 , 却引发了一出闹剧 , 幸好法律的平等公正给了小王一个公道 , 让幸存善意之人有了一个好的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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