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企业老板犯罪,为何可以不起诉?”检察院: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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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企业老板犯罪,为何可以不起诉?”检察院:情节轻微

广西桂林 , 男子莫某是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疫情发生后 , 生意难做 , 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困难 。
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 很多时候 , 莫老板不得不亲自参加应酬 , 表面光鲜靓丽的背后 , 藏着不为人知的心酸 。
2022年10月18日 , 莫某开车来到一酒店 , 饭局结束后 , 已经是晚上了 , 喝了不少酒的莫某 , 通过手机叫了代驾 , 然后便在一楼大厅等候 。
等候代驾期间 , 莫某担心代驾过来后找不到车 , 耽误时间 , 便自己来到停车场 , 将车开出 , 停在了酒店门口的显眼处 。
然而 , 就在这时 , 莫某被执勤交警发现 , 当场查获 。


图文无关
到案后 , 莫某没有丝毫隐瞒 , 一五一十地交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 然后替自己作了辩解 , 称其已经叫了代驾 , 自己是为了方便代驾找到自己 , 才将车从停车场挪到酒店门口的 , 全过程只有300米左右 。
随后 , 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 , 莫某以上所言属实 , 根据代驾公司的交易系统显示 , 案发前莫某确实通过手机下单 , 叫了代驾 。
接着 , 交警按规定对莫某进行了抽血化验 , 鉴定结果显示 , 莫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
【案例来源:广西桂林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 红星新闻、齐鲁晚报等 。 】



侦查终结后 , 公安机关认为 ,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酒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等规定 , 机动车驾驶人员身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 达到了80mg/100ml以上的 , 属于醉酒驾驶 。
本案莫某酒后驾驶机动车 , 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 根据以上规定 , 属于醉驾 , 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 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 遂将莫某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



检察院受理本案 , 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
莫某在饮酒后 , 安排了代驾前来替自己开车 , 说明其主观上知道醉驾的危害 , 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
客观上 , 莫某为了方便代驾取车 , 将车从停车场开出 , 停到酒店门口 , 行驶路程较短 , 约300米 , 属于挪车型醉驾 , 情节显著轻微 , 危害不大 。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 ,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 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同时 , 当前因为疫情原因 , 企业经营困难 , 为了复工复产 , 尽快恢复经济 , 可以对本案莫某不起诉 。
最后 ,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莫某认罪认罚 ,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 危害不大 , 依法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
遂对莫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 莫某无罪 。
【律师说法】



一、本案检察机关对莫某不起诉 , 于法有据 , 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 ,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 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本案中 , 因为三年疫情原因 , 企业经营困难 , 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 尽快复工复产 , 莫某参加应酬饮酒 。
知道自己饮酒后 , 莫某并没有自己开车回家的打算 , 而是安排了代驾前来替自己开车 , 说明其主观上是知道醉驾的危害的 , 莫某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 , 非常较小 。
从客观上看 , 本案莫某醉驾 , 将车从停车场开出 , 停到酒店门口 , 其目的是为了方便代驾取车 。 同时行程较短 , 只有大约300米 , 属于挪车型醉驾 。
因此 , 本案莫某醉驾 , 危险驾驶情节显著轻微 , 危害不大 , 根据以上规定 , 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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