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主播女友巨额财产,分手后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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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主播谈恋爱 , 在恋爱期间打赏、转账巨额财产 , 分手后能不能要回呢?
李某通过某直播平台认识了某女主播孙某 , 并对其心生好感 , 于是在其直播间疯狂打赏 , 迅速成为“榜一大哥” 。
后两人一直通过微信联系 , 李某对孙某的好感愈发加深 。 双方在微信中一直以“老公”“老婆”相称 , 在此期间 , 李某也是在孙某的直播间打赏超过30余万元 , 微信转账、购买礼物8万余元 。
好景不长 , 几个月后两人分手 。 为了挽回损失 , 李某提出返还钱款25万元 , 孙某表示同意 。 后李某为了挽留孙某 , 将钱款提高至40万 , 以此来胁迫孙某继续恋情 。 然而孙某此次并未同意 , 且至今未退任何钱款 。
于是李某便将孙某起诉至法院 , 要求对方返还赠与款项 。
那么李某能否以赠与孙某的钱款及礼物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为由要求返还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 , 两人虽然在微信上以“老公”“老婆”相称 , 但实际上两人从未在线下见面 , 对彼此也未有充分的沟通和了解 。 并且就李某所提供的聊天记录来看 , 孙某也并未在聊天之中明确表示同意与李某结婚 , 因此无法证明李某向孙某所赠送的钱款以及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
并且 , 对于其在直播间的打赏 , 属于李某在欣赏直播活动时的自愿花费 , 虽然有男女关系在内 , 但李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清楚自己的行为以及所产生的后果 。 因此法院对其主张打赏属于赠与 , 要求返还的要求不予支持 。
然 , 孙某曾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同意向李某返还25万元 , 故法院最终判决孙某返还李某25万元 , 驳回其他请求 。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 , 针对于“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 法院一般认为在观看主播直播过程中 , 因对直播内容感到满意而自发的打赏 , 属于无偿、单务合同 , 形成的是赠与关系 。 因此 ,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 对于主播的打赏 , 原则上是追不回来的 。
但如果有以下特殊情况 , 还是可以要求追回的:
(1)未成年人、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主播“巨额钱款” , 原则上可以追回;但是如果打赏的金额比较小 , 即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打赏 , 法院也很有可能会认定打赏金额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合 , 从而不予返还 。
(2)挪用公款打赏 , 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根据刑法的规定 , 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打赏给主播的钱属于赃款 , 如果平台从中分成 , 那么主播和平台都必须退还 , 比较著名的就是“冯提莫会计门”事件 。
(3)成年已婚人士给主播打款 , 原则上是不能追回 , 但是如果与主播存在婚外情的情况 , 法院会认定此类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 不予保护 , 应当依法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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