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自首情节的认定要考虑到两次提供帮助是否构成包庇窝藏的连续犯 。
连续犯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 行为人的数个犯罪故意必须同一 , 而且性质必须相同 , 属于刑法规定同一个犯罪故意 。 行为人数个性质同一的犯罪故意 , 必须源于其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刑法规定的相对独立的犯罪 。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 认定数个犯罪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 , 应当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 。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 窝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 , 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 本案中张某1明知张某2故意杀害二人 , 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潜逃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张某2再次潜回以后 , 张某1作为哥哥 , 凌晨3点起为张某2提供食宿和天亮后吃饭后带去自首的途中被抓获 , 显然张某1不属于为其提供隐蔽处所 , 帮助张某2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 不构成窝藏罪 。 两次行为不符合连续犯的要件 , 也不应当影响对张某1窝藏罪自首的认定 。
三、对自首情节的认定要考虑到区分故意窝藏包庇和人之常情 。
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源于儒家思想其蕴涵了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满足了人性的根本需求;合理解决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冲突;暗合了现代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思想 , 亲亲相隐制度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之需要 。 [2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 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 构成于窝藏、包庇罪 , 并没有对行为主体亲属的作出例外规定 。 “亲亲相隐”原则在域外得到很多国家的立法支持 。 如德国刑法典第157条、第257条 , 意大利刑法第307条 , 以及法国刑法典第434-1和第434-6条等条文中均体现了“亲亲相隐”原则 。 所以 ,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 , 涉及行为主体是亲属的 , 应当区分故意窝藏包庇和人之常情 。 结合本案 , 张某2再次潜回以后 , 张某1作为哥哥 , 凌晨3点起为张某2提供食宿 , 天亮后吃完饭带去自首符合逻辑 , 也符合常理 。 所以检查机关关于张某1未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 并为张某2提供住宿、食物 , 直至张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 , 不应认定为自首的抗诉主张不能成立 。
综上 , 法院认定张某1构成自首 , 其犯窝藏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做到罪、责、刑相统一 , 是准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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