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38)涉恶案件上诉,能否改为涉黑案件?】
根据2019年2月28 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 , 审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 , 一审判决认定恶势力组织有误的 , 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 但不得升格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笔者认为 , 本条法律规定应局限于该案无新的证据、无新的事实之基础上才可适用 , 如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原审被告人的行为疑似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在诉讼过程中 , 出现了新的事实 , 新的证据 ,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 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另当别论 。 该条明确了二审法院在该案高度疑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但没有新的证据 , 新的事实 , 是不能撤销一审判决 , 将该案拔高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本条规定背后的法理比较复杂 , 是“就低不就高”的认定原则?还是“上诉不加刑”原则?还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
不管如何 , 法律规定了即使该案高度疑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不得拔高认定;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 , 改判错误的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结果 , 但最低底线是维持一审法院所作出的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判决 , 该司法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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