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银行、保险、证券账户处置问题研究( 三 )




3、证券停牌、退市的处理 。 证券在公开市场流通才能交易 , 证券临时停牌的 , 应当待其复牌后再行处置 。 但是 , 对于证券永久性退市的 , 建议将相关情况告知刑事审判部门 , 并转作公司股权处理 。


五、处置过程中的异议处理


涉案银行、保险、证券账户处置过程中 ,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可能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 案外人也可能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并足以阻止执行 , 对此要区分情形处理 。


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 执行过程中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 ,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异议审查、复议程序处理 。


2、对涉案账户提出实体权利主张的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 执行过程中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 ,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 , 也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异议审查、复议程序处理 。 但笔者认为 , 对涉案财物不涉及赃款赃物认定的 , 案外人所提权属主张系对判决的否定 , 通过异议审查、复议程序并不能改变刑事裁判内容 , 无助于解决案外人对涉案财物的实体权利主张问题 。 所以 , 对于判决明确处置的 , 相关异议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处理更为合理 , 或由刑事审判部门出具补充调查意见后 , 再通过执行异议审查、复议程序处理 。 当然 , 对于判决并未明确处置要求的 , 执行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并作出裁定 , 对执行裁定不服 , 可通过异议审查、复议程序处理 。


3、发现裁判可能错误的处理 。 执行过程中 , 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 经审查认为可能涉及生效法律文书裁判错误的 , 应暂停涉案账户处置 , 并移送审判部门裁定补正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处理期间宜对涉案账户继续冻结 。


本文作者:梁雅丽 傅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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