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xt":"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 , 侦查机关常常冻结各类涉案银行、保险、证券账户 , 包含财产处置内容的刑事裁判法律文书生效后 , 这些账户即应被处置 。 这三类账户均系金融账户 , 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特别监管 , 账户管理相对规范统一 。 因三类账户具有共通性 , 实践中的处理并不复杂 , 故放在一起进行探讨 。
一、涉案银行、保险、证券账户的处置规则
行为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内的钱款系由银行代管 , 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系专门用于买卖公开市场流通的证券 , 二者均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 。 传统保险账户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 , 但保险单是有现金价值的 , 而且随着各种理财型、分红型保险的出现 , 保险账户的财产属性越来越明显 。 对于银行、保险、证券账户 , 只要生效法律文书对涉案账户作出处理 , 执行阶段就应依法处置 。
1、正式冻结是处置的前提 。 涉案财产处置的前提是应系正式冻结(首先冻结) , 涉案银行账户、保险账户、证券账户系经案件侦查机关冻结的 , 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处置 。 根据相关规定 , 侦查机关非首先冻结或因冻结不连续造成轮候冻结的 , 法院处置前应商请正式冻结机关移送处置权 。
需要注意的是 ,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 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扣划 , 既可以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 , 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 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 , 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 。
2、处置所得及于孳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 ”银行账户包括账户存入款项及利息、理财分红 , 保险账户包括保险单现金价值及保险收益金 , 证券账户包括证券出售所得及股息、分红 。
3、处置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 并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 工会经费、党费、职工建房集资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 , 不得作为所在企业的财产予以执行 , 银行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期货保证金和期货结算保证金、军队和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存款等原则上也不允许扣划 。
对市场流通的证券 , 为防止单笔大额交易过于引起市场波动 , 各交易所均规定了交易上限 。 如2020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 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 ,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也有类似规定 , 证券处置时可要求协助义务单位按照规定处置 。
在具体处置方式上 , 根据是否需要变现而有所不同:对银行账户 , 根据规定可以先冻结再扣划 , 也可以不经冻结直接扣划;对保险账户 , 可直接扣划到期保险收益 , 也可以强制解约 , 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证券账户 , 可以指令开户的证券公司或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将证券卖出 , 并扣划变卖所得价款 。
二、涉案银行账户资金可直接扣划
实践中 , 经常有金融机构以上级规定、系统不支持等理由要求先冻结再扣划 , 此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 法院有权不经冻结直接扣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 , 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 ”
1、账户余额与裁判金额不一致的处理 。 对账户余额超出裁判金额的 , 应查明超出金额是否系裁判金额的收益 , 对银行账户本金的冻结、扣划及于孳息 。 如发现侦查机关冻结时漏冻部分款项 , 或在冻结后另有款项汇入 , 应查清相关款项的来源、性质及相关主张的合理性等 , 并综合考虑判决本意进行判定 , 必要时可征求审判部门的意见 , 而不能擅自扣划涉案账户内全部金额 。 对于账户余额不足裁判金额的 , 应查清钱款短缺原因 , 系冻结期间内银行擅自支付的 , 由银行承担法律责任;因冻结期限届满未及时续冻造成款项被取走的 , 依法可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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