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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 , 一男子因工意外身亡 , 其家属也得到了男子死亡的百万元工亡赔偿金 。 然而 , 男子的妻子认为这钱全都该归自己和儿子 , 而婆婆则没任何道理分钱 。 对此 , 伤心的婆婆又该如何做?
老李是厦门某公司的一名专职司机 。 2017年 ,他在为公司开车时因突发车祸而不幸身亡 ,老李的母亲吴某就托家住益阳的儿媳刘某为老李办理工伤理赔事项 ,最后共获得工亡赔偿、保险理赔等共计180余万元 。
不过 ,刘某在给老李办完丧事之后 , 把这笔巨款的余额全部存到了自己的银行卡里 。 吴某多次上门索要 ,但都被刘某拒绝 。 这导致吴某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分割这笔赔偿款 。 庭审中 ,原告吴某认为:自己是死者的母亲 , 针对儿子因工而亡之后得到的赔偿款 , 她有权分割其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的1/3 , 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 不过 , 被告儿媳刘某和孙子小亮则认为:原告要求分割各项赔偿金1/3的主张 ,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也不符合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的原则 。
此外 ,刘某自从老李外出务工后 , 一直勤俭持家 , 生活来源全是老李的工资 。 而吴某除了老李之外 , 还有其余5名子女对她履行赡养义务 ,可以说衣食无忧 。 从这个角度考虑 ,吴某就更不应该分这些钱了 。 从法律上讲 ,就原、被告各自的主张来看 , 他们皆未为自己的诉求寻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 本案争议的焦点 , 在于老李去世后的赔偿款性质 , 以及它是否属于原、被告的共有财产 。 1.180万余元的赔偿款到底该如何定性?对此 ,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指的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这就意味着:只有死者生前取得的财产才能被归为遗产的范围 。 因此 , 由于涉案赔偿款因老李死亡才产生 , 所以它不能作为老李的遗产 , 由其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即吴某、刘某和小亮虽然是老李遗产下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 但他们均不能按照继承规则平分这笔赔偿款 。
2.180万余元的赔偿款是否属于原、被告的共有财产?在司法实务中 , 因自然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其实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法定赔偿类型 , 其意思是对死者近亲属的安抚和照顾 。 在对这笔钱的分配上 , 死者的近亲属均可以参与分配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死者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 其中 , 只有属于第一顺序的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完全不存在时 , 剩余的第二顺序近亲属才有权利分配这笔赔偿款 。 因此 , 由于原、被告皆为死者第一顺序的近亲属 , 故这笔赔偿款属于他们共同共有 , 没人可以独占 。 而在这笔钱如何分配的问题上 , 要遵循“特定项目归特定近亲属”的规则 。 例如其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 就是要按死者生前负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数及具体需求等实际情况决定的 。
【湖南益阳,一男子因工意外身亡,其家属也得到了男子死亡的百万元工亡赔偿金】本案中 ,由于老李的母亲年老体衰 , 小亮尚未成年 , 故他俩一定可以分走这笔赔偿款的一部分 。 至于剩余的赔偿款 , 则可以根据不等额分配的原则 , 在扣除老李的丧葬费等必要费用之后 , 根据原、被告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再行分配 。 总之 , 刘某将全部的赔偿款纳为己有的做法绝对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 。 而涉案的当事人各自可以得多少钱 , 则要看法院结合现实情况如何判决 。 最终 , 法院在扣除老李的丧葬费、刘某为工伤理赔请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计20万元之后 , 对剩余的160万余元做出如下分配:1.为了促进年幼儿童健康成长 , 判小亮分得剩余赔偿款的40%;2.吴某和刘某各得剩余赔偿款的30% 。 因此 , 刘某最终需要向吴某偿还50万余元 。 各位读者 , 对这个结果 , 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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