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男子郭某到银行取款30万元,拿到钱就离开了


湖南益阳,男子郭某到银行取款30万元,拿到钱就离开了


文章图片


湖南益阳,男子郭某到银行取款30万元,拿到钱就离开了


湖南益阳 , 男子郭某到银行取款30万元 , 拿到钱就离开了 。 没想到当天下午 , 他却接到银行电话 , 说柜员操作失误 , 让郭某多拿了60万元 , 希望他能返还 。

原来 , 银行下午查账的时候 , 发现少了60万元 , 查看监控以后才知道 , 柜员给郭某办业务时 , 把“取款30万元”操作成了“存款30万元” , 郭某的账户余额不但没少 , 反而从30万元变成了60万元 , 而且还另外给了郭某30万元 。 所以 , 银行打电话让郭某退还60万元 。

【湖南益阳,男子郭某到银行取款30万元,拿到钱就离开了】

郭某表示 , 自己也不是不讲理的人 , 不该拿的钱不拿 , 愿意配合 。 但是银行操作时 , 却又发现 , 郭某的账户因为涉嫌电信诈骗 , 刚好在郭某办理完业务以后 , 就被公安机关冻结了 , 钱根本拿不出来 。 这个时候 , 郭某也很无奈了 , 他说自己也没其他钱了 , 这个账户不解冻 , 他也没能力退这笔钱 。 银行把郭某告上法院 , 要求返还60万元 。 法院一审开庭时 , 郭某未到庭 , 法院缺席的人审理后判决 , 他返还银行60万元 , 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 郭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说:1、他当天是正常取款 , 钱打错是银行员工的过错 , 与他无关;2、这笔钱现在被冻结 , 他没有实际取得 , 也无法返还 。 3、2022年7月 , 他江苏警方刑事拘留 , 没收到一审开庭传票 , 所以没开庭参加诉讼 , 一审缺席审理程序违法 。 所以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一、一审法院能不能缺席审理?

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 既要对一审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 也要对一审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

如果一审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 就必须裁定撤销原判决 , 发回重审 。

所以 , 这个案件的一审属不属于违法缺席判决十分重要 。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可以缺席判决 。 ”对被告来说 , 在不到庭的情况下 , 法院进行缺席判决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对被告进行了传票传唤 。 如果没有送达传票 , 被告根本不知道开庭时间 , 自然也不应该缺席判决了;

2、被告不到庭且没有正当理由 , 如果有正当理由 , 法院也不能缺席判决 。 比如说 , 被告开庭当天 , 突然疾病 , 正在住院抢救 , 法院就不能缺席判决 。



这个案件里 , 二审法院查明 , 一审法院在2022年7月21日给郭某打了电话 , 通知郭某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 , 郭某明确要求法院以电子短信方式送达 。 法院在当天就以短信的方式 , 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 , 都以短信的方式发给了郭某的手机上 , 系统显示郭某成功接受了这些材料 。 一审法院已经按照法定方式向郭某送达了传票 , 进行了合法传唤 。

而郭某是2022年7月21日到25日被刑拘 , 一审开庭时间是当年7月29日 , 当时郭某已经被释放 , 不存在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 , 所以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

二、郭某应不应该返还60万元?

在这个案件里 , 郭某说钱打到他账户里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 , 他没有任何过错 。

但是 , 不管他有没有过错 , 事实上银行确实损失了60万元 , 他也确实获得了60万元 , 这不是侵权 , 而是一种不当得利 。

对于不当得利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里要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 , 目的是为了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 , 所以并不以得利人有无过错为目的前提 。

而货币是一种特殊的财产 , 其作为一般等价物 ,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 是无法特定化的 , 在进入郭某银行账户后 , 就与郭某的其他货币混同 , 无法区分 , 属于郭某财产的一部分 , 增加了郭某郭某的财产 。 公安机关对郭某银行账户的冻结 , 是对郭某财产的一种限制处分措施 , 不改变对账户内资金归属的确认 , 因此郭某仍然获得了利益 , 应当予以返还 。

推荐阅读